其實這一次的修法,我們的構想是訂一個低密度的,我們希望能夠架構一個市場機制,希望讓自律能夠發揮作用,透過他律的方式來讓自律達成效果,這個是針對公司的規範,大家會想到是不是規範到各位,並且這涉及到大企業?我們瞭解大企業若是自稱是社會企業,但是並沒有揭露,因此很難去評估它,我們並不是要來定義說是或不是,我們希望能夠做到是揭露,因此這一次修法的主要原因是希望建立一個揭露的制度,也就是必須要讓公眾和市場來檢視評估,這個是我們希望能夠做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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