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是逢甲大學的侯老師,網路臉書上應該滿常見的。
為什麼這個函釋不見了?我找不到了。
對,就是那個函釋,你再確認一下,因為劉老師好像有出意見。
我最近有跟政大劉連煜老師聊到這一個重要函釋。
劉老師當年在美國寫的時候是寫CSR,所以他很關心這部分。
要跟劉老師講一下,誤會了。
原來是承辦人不見了。(笑)
最近剛好中小企業處有委託一個專案,一直在跟我們討論的是,現在社會創新組織登錄平台已經運作一陣子了,目前聽到不論是業者或者是利害關係人的建議,大概有聽到幾點,第一個是還是希望能夠讓登錄平台能夠進一步法制化,目前還是……
第二方面是社創組織平台部分是比較粗淺的大架構規範,本來是滾動式可以修正,所以這一段時間,大家都有一些意見,比如像營利公司的話,現在要做社會企業,在忠實的義務上是不是可以有一些細緻的規定。
對。其實公司法本身也不明確,所以公司法裡面對於有沒有BJR,也就是商業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這塊也沒有明文引進,所以這塊對於現在的社會企業經營者來講,在公司法是沒有保障的部分,這個部分也是大家一直在考慮的。
在非營利組織的部分有另外一個考量,他們想要設公司的時候,比如像財團法人法修法之後,其實有遇到上限,也就是持股5%的上限,所以大家可能在成立公司時會遇到阻礙。
當然主要還是想要解決的是法律位格的問題,因為社企和社創組織還是希望有比較明確的位格,我們上幾次有開幾個研討會,也有接觸到一些相關學者,不論是賴英照老師或者是劉連煜老師或方嘉麟老師等等,大家的看法是,也是想說從社會創新組織這個平台的部分,能夠讓它變成法制化,也就是變成很像專法的部分,而並不是放到公司法修,因為這樣的話,這個部分就可以涵蓋到不論是營利或者是非營利的部分。
當然,我們建議朝組織法的方式來走,先排除大家在組織法上遇到的困難。
其實在美國法的觀點也是,business associations、business organization,其實也是可以說是組織。
建議可在社會創新組織裡面,我們可以把它公司型的部分叫做「社會使命型的公司」,可以比較明確的規範。
(笑)這也可以,我覺得「社會事業」或「社會創新事業」也是很好的。
所以有三個選擇。
企業已經被用了,所以那個名詞本身就有一些僵化的意思。
可能是有大的框架較好,不然在推修法的時候,另外一邊會說沒有被包含到,不論是哪一邊,現在的組織平台,其實還是需要一個比較強的法源依據在,所以我也是覺得可以順著這個歷程去架構規範。
一個是財團、一個是社團。
因為非營利組織常用,並不是很營利的感覺。
「社會創新事業」。
英文就變成「social innovation enterprise」。
一個概念是用「事業的組織法」,第二個登錄平台就是朝向登錄平台的功能,就是揭露,那個是很需要的部分。
今年很大的發展是上市櫃公司部分看到金管會在推公司治理3.0,他想要講的是ESG責任。
ESG責任投資,這一個月超夯的,相同來說,表示投資機構和上市櫃公司會有很大的能量關注在ESG上,這個部分其實對於社企,不論是營利或者是非營利,他們會想要能夠對接到這個的能量。
我是社會創新組織,你來投資我,或買我的商品,就是符合ESG裡面的其中一項。此外,希望趕快有法律位格,不然很容易跟上市櫃公司做ESG的會混在一起。
這個就是我們講的會有混淆的狀況。
銀行現在也是朝這個方向走,我們在上市櫃審查的時候,其實會跟公司比較,希望將來可以做ESG責任,從企業社會責任CSR再進一步變成ESG責任,這個是整體的趨勢,所以政委做光譜來說,右邊的感覺上,市場已經慢慢在形成,我們可能在法規上可能要開始架構一下,所以建議可以朝這個平台的部分……
多元一點。
作為社會創新組織登錄平台的要點。
就是那個平台。
基本上還算是登錄的平台,剛剛老師講的是如果要成為法位格的話,就是唐政委講的我們要下一步,是一個條例的部分。
組織的部分,第一件事是可以釐清他跟公司法,或是其他法人相關法規的關係,要稍微釐清一下,這個法希望可以優先適用,不足的部分可用他們原本組織法規來彌補,採用社創組織登錄平台要點是因為當時沒有立法院通過,沒有辦法做,所以這其實是有一些當時沒有辦法推的。
還有公立大學、私立大學。
因為我們的建議是,公司法很多東西是要調整。
就是梳理清楚。還可以排除一些現有法規的障礙,像之前一直想要處理公司法的治理,也可以在社會創新,也就是針對這個組織處理他,像公司法以前對於注意義務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還是需要釐清的,是可以放在這邊,這也是跟劉連煜老師、賴英照老師、朱德芳老師討論過,他們也是覺得很支持。
呵呵,是社創4.0了。
我覺得這個就是要盤點,從每個組織類型的相關法規來分析。
其實不用排除較好。是優先適用的方式,像言博所講的,像我們的企業併購法或者是證券交易法,都會有個原則,在條文中明定就是本法優先規定就優先適用,如果沒有優先規定,就回到公司法,就會補充適用。
第二個原因,其實我們要不同的規定時,只要規範在我們的專法裡面優先適用就可以了。
就是不鎖30、40%,原則上用章程自訂。所以重點是章程自訂,揭露其實是重點,其實我們的登錄平台叫做「登錄揭露平台」。
因為公發公司是涉及到公司證券資本市場的穩定,算是涉及到公益,所以規範的法規架構是最嚴的,但是在做社會創新事業的時候會分層次,社會創新的重點應該是軟性的資訊要揭露,像公益、章程的部分。但是公發公司又多了財報和CSR報告,又是另外一個角度,如今天要走上公發公司,當然是規範密度最高的法規成本,當然今天社會創新事業將來如成為公發公司,就應該符合相同標準。
如果今天要加入這個創新條例組織,就是要揭露。
你可以不要加入。
就像設立銀行一樣,同時要通過公司法、也要通過相關的銀行法部分,所以會有所謂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有經濟部和財政部,甚至央行。
因為它現在是登錄平台,也就是軟的,也就是行政措施。
如果今天讓他走立法的話,就會更明確,到時再切齊。
就是優先適用的方式,就可以排除問題,不是排除適用,而是優先適用。
你要問清楚,因為到時立法的時候要這樣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