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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詹昆晃
陳老師的建議我們非常贊同,是不是可以讓債權人跟債務人可以共同設定,並不是擔保權人想設定就設定。
2017-1-20 《企業資產擔保法》諮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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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動擔法如果是車輛的部分,目前監理機關是不設定二順位的,但...
再者第33條有關於權利實行的部分,對於車輛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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