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也對這一個案子來作補充說明,有關提案人在建議說明第2項「4」當中有提到幼教法規範的教保機構服務人員,像幼兒有兒少權益保障法第49條的規定,還有體罰跟性騷擾的行為處以罰鍰,希望可以公布行為人的姓名。依照目前幼教法第46條,已經有規範了,除了罰鍰,還必須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所以訴求其實在現行的法令已經有做規範了,以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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