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夥伴,針對這一個,上次衛福部提虐待性侵未成年案子所引發的,當時在開協調會的時候,我們部曾經簽上去,長官也有批定,長官的想法是由特別法的機關去做主辦,協辦也是義不容辭,有關於特別法、普通法的部分,我們都會變成是主辦機關的話,到時處理起來會有一些問題,尤其Peggy講到的是業務單位,看到主辦機關嚇都嚇死了,因此這一個部分到底要如何釐清,可能各單位都會碰到這個問題,依普通法來說,依民、刑法來說,碰到的都是法務部主管的,以後變成提案講到修法,好像法務部當然被列為主管機關,那就滿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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