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需要制定一個專章(節),像公益公司的專(節),而且沒有辦法被任何行政配套,包含登錄機制或民間的認證系統或自定章程所取代的,這個是保護創業家,容易跟投資人溝通的工具及平台,這個是我的立場。我也問我自己說,今天講共益公司法這樣的動心起念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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