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點:編製公益報告書、揭露與盈餘分派上限的機制?(一)有人說反對,有人說因為目標不同,不需強制約束,原來是贊成適當的揭露,可以讓大家更信任社企,社企應該要有相對的權利與義務;(二)但也有人的想法是修改第20條,增列所有的公益報告書的需求,所有的公司都應該做;(三)另外,也有人提視組織規模,可能小的時候不用,長大到某一個階段要;(四)也有人提到這一個問題,公益報告書是由第三方認證,或者是官方設定一個編列的準則,該怎麼做,這個是在公益報告書當中被提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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