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修法其實就像剛剛黃老師所講的,如果我只涉及組織法,我其實動得不多,基本上就是一個象徵性的意義,因為剛剛所講到所有的作用在政策上要開放多少,讓這一些被組織所涉及的單位受益,就會回到後續的政策上配搭。但是就這一個法本身,如果只修第1條跟第23條,而沒有任何政策的配搭、對於現況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改變,但仍然有象徵性的意義,也就是開放公司並不是單純只是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