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樣的觀念出發的話,似乎未來社會企業要以利益分派作一定的限制,是否可能會導致社會企業希望對他的利益分派時,反而會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甚至於營利為目的也可能被解釋為必須要顧及股東的利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並不是主要考量的重點,但是很顯然的是,社會企業所顧及的利益並不是單單股東的利益,而是一般社會大眾,甚至服務對象的一般公共利益都是可以的,因此我們今天還是談公司法的公司治理之營利為目的所組織的社團法人法,可能會跟我們現在所要推動社會企業的一些方向會有所牴觸,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法全盤修正小組就思考出兩個不同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