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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林雨蒼
好,我們再補「應由行政法院來認定」。
2018-04-20 開放政府聯絡人第三十一次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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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違法並不是財政部,包含PPT裡面或者是這一張裡說,我說不...
這樣的細節正確嗎?我覺得這個要再釐清一下,把陳老師的這一張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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