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回答你的問題:其實我看了這個「聯邦程式碼」的政策,這個政策裡面其實是一個非常願者上鉤式的寫法,雖然有框訂20%—當然正當理由排除之外—當你把這個東西發布出去之後,並沒有責成機關去推行,也沒有告訴機關說當你採購時,有別的機關發布,你應該要先用它的,而不去往外採購,也沒有說這個機關如果用起來想要改的,哪一個機關有錄影教學或者督導之責任,全部都沒有寫,所以在我看起來比較像是宣示性的東西,並不是採購流程因此有重大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