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到剛剛小姐的講法,為什麼參考美國,而不參考日本,假設日本民法可以解決,消費者沒有異議,那是ok的,臺灣的法律處理能夠讓消費者接受,就不用民間一個力量,大家就衝過五千多票,因為目前的法律沒有辦法解決,所以就制定專門的法律去,往更好的解決方式、往消費者有利的方式,這個是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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