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協助詢問。
社會局,新竹市才是社會處。
也就是「近九成的案子,未就學、就托的案例,誰可以及早發現」。
網住那一些案件。
像他是高知識分子,因為某一次情緒控管不佳就把小孩子打死了,確實並不是我們一般所認知的,然後一下子就發生了。
我覺得不要用「漏接案件」。
安置是不是不用提,我們現在是講兒虐前端的預防及後端遇到怎麼樣積極處理,其實安置已經涉及更細的內容了,對於一般的民眾,其實我覺得感受性沒有那麼強。
是指申請安置的這一件事,我講的是在國外有一些法官會站出來,因為做家事的處理,為了更周全,對於整個孩子家庭概況來做審視處理。
是地方政府,如果要安置孩子。
應該是家長事件。
我講的是可以申請加害人處遇計畫,這個部分是可以提出來討論的,無論這個孩子或者是成年人,他們如果受到家暴,可以申請裁定一些款項,像不得騷擾、毆打,其中有一款是家長處遇計畫,其實比例是偏低的,因此整體來看,如果家暴是有循環,我們是針對加害人處遇計畫,其實國內的推行,也就是法官認知這個需要性上,是可以再來溝通的。
保護令是緊急安置的部分。
有些法官會決定是核准或者是駁回,國外的處遇狀況,其實法官會站出來跟家長說必須要配合社工的處遇,必須要完成什麼樣的課程、必須多久看孩子一次,法官是比較主導性的去請家長配合相關的服務。
目前的現況,如果小孩需要安置的話,其實社工是需要跟法院做遞狀的動作,那時就會有家事法庭的法官去開庭審理這個案件。
現在的方式真的是非常多元,還有線上的。
如果不參加親職教育會?
目前已經有條文了,因為最近好像要三讀了,有看好像明天要討論。
會請警察先找,但是涉有犯罪的狀況,會移給地檢署處理。
如果有犯罪嫌疑的才會告訴我們。
居無定所的部分,之前已經立法處理了,就是會請警政協助處理,會請檢察官來協助,若還找不到會請警察協助。
好像這個部分已經有說明了。
修法的部分是跟司法有比較密切的合作,處理比較有困難的案件,可以移送給警方,報請檢察官來處理。
但是有些學校說因為通報的人本來就保密的,就看家長要如何論述。就社政單位而言,通報的人是保密的。
當然有提到的是,如果本身自己擔心通報,會不會有被報復的問題?其實跟教育人員很像,因為有時通報的時候,這一件事老師知道,但是老師很擔心通報出來,會不會找我來算帳?實務上現在學校的做法是,並不是以個人來做通報,當然通報是某一個人,但是代表某一個學校的代表來做這一件通報,而且沒有通報是會被罰的,有些學校很清楚是要依法通報,直接回應家長。
針對通報人員是保密的,如果有人問起,這個是不予透露。
為了獎金就會去按嗎?
我覺得通報這一件事要用誘因來通報,我覺得倒不如反映出,兒少有自主性、身體自主性,如果遭到不當對待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容忍?整體文化應該不贊成體罰的制度,如果贊成的時候,就會遇到管教、虐待的差別在哪裡,也許這一個爸爸他認為是在管教,但是其實已經在施行虐待之實了。
其實也可以從教育端,對於家長、親師會的時候也可以做這樣的宣導,也就是可以從多元的管道。
應該問教育部,能不能加進去。
如果是的話,6歲以下比較重要,因為老師做出來是6歲以下可能性比較高。但是6歲以下如何就醫、強制執行是比較困難的。
是強制性的嗎?
現在改成脆弱家庭。
劉老師這邊就有幾個,像施虐者的特質,像對兒童的發展、認知比較缺乏的知能,還有四成是因應壓力跟衝突能力不足,1/3是遇到沮喪比較缺乏自我控制的能力,這一些樣態可能是散在各個階層的,或者是各種類型的,我不曉得如果假設我們是用這個來呈現,然後回應針對兒童的知能不足,然後要再發展什麼內容?
建立高風險的樣態是要提醒民眾這一類的案子是高風險嗎?
心智圖到時候會對外呈現嗎?
情緒教育。
我們放在重大兒虐死亡的案件來講?
有關於這個案件進到通報的網絡系統當中,希望可以不漏接案件,所以目前有一個集中災害中心,希望這個案子進來之後能夠經過風險預警的評估,讓案件在處理的時效、密集度上可以更有力掌握這個案件。
醫事司有關於兒童醫療照顧網絡,希望可以強化基層醫療,對於這個兒童保護案件的敏感度,希望出生的新生兒如果可行的話,可以有專責的醫生,就前面的預防來著手。
在6歲以下主動關懷的方案,這一些方案其實塞有七大類重要的一些可能風險性比較高的案件,在這一些網絡裡的人就會到社政單位觀察,或者是受刑人等等的七大類案件,經由社工訪視之後可以篩出來。
在目前剛好搭配收容人的計畫,廣佈社會的點,在還沒有進到兒虐之前,能夠經由一些家庭的支持、福利的支援來托住家庭。
針對劉老師重大兒虐的研究,大概有一半以上的案件,之前沒有進到通報系統的,這一些沒有通報系統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六歲以下的孩子,在前端預防相關的服務,是這一次應該要強化兒童保護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