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停保的狀況,又符合核退的權利,如果符合緊急傷病的標準,會有所謂的醫療收據,而醫療收據是當地直接付掉多少錢。
但是我們的解法是,我們沒有所謂不用繳錢,也就是持續繳,持續有在繳,當然如果真的有繳,也就不會有滯納金,所以我覺得橘色的框框可以用在那兩個上面,這兩個是一樣的。
因為你是補繳過去的錢,所以會有滯納金的問題,以前沒有繳,所以要加滯納金,這個是他的提案。
提案人的意思是,看到一群國人長期住在國外,他們都沒有繳錢,所以他覺得要回來可以,但是在把國外這一段時間的錢都繳回來,跟我們取消停保一樣,也就是繼續繳錢的概念。
但是我知道提案人跟衛福部聊過以後有改變想法,所以我也不是很確定這個地方是要放在這裡,或者是衛福部要加一些說明,又或者是可能誤會了?
這個是提案人的想法?
而研究報告的方法我再講一次,你要不繳錢是可以的,但是回來就要等,所以我講的衝擊面過大是指回來真的要用的,就不能用,這個時候並不是補繳錢就可以用,而是你就是要等,這個是不同的思考方向。
就跟國內的人一樣,不管住哪裡,你有繳錢就當然可以用,這個是保險的精神,有付費(盡了義務),當然就有權利,我們希望所有人可以得到全民保障的思維,這個是我們目前採取的策略。
對。所以我們現在才說要廢停保或者是限縮停保,限縮得到健保給付的資格,當然是解法,但是衝擊面很大。
因為我們是全民健康保險的,還是優先希望每個人都可以得到保險的保障,所以我們過去去採取繼續繳錢,回來可以就可以使用健保的概念。
對於那一些人的權利影響最大的,你應該跟什麼想?你繼續繳錢,回來可以用,又或者是不要繳錢,而回來也不能用,這個是不同的。
另外一種解決的方法是返國之後不能馬上復保,必須要等三個月以後才能復保,所以你沒有復保,沒有健保的資格,要三個月以後才可以復保,也才可以開始使用健保資源,這當然是一種解法,但是這個影響層面會更大,會變成限縮得到健保給付的資格。
我解釋一下,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誤的話,現在返國就立即復保,所以就可以馬上用。
可以。
「兩年」是指最近兩年內曾有加保紀錄,也就是兩年之內往前看有沒有加保紀錄,所以那個方格的文字應該是「戶籍遷出後,因為前面的兩年會遷戶口」……
不好意思,四個紫色的那一格,「遷出戶籍後……」
98、99年的事。
最近一次是改成兩年,我必須跟各位報告的是,當初行政院衛生署報到行政院的版本是最近一年內曾有加保紀錄,到了行政院的時候,就是各部會一起討論時,那時候僑委會有提出建議一年改成兩年,就會變成現在的兩年,兩年就是這樣來的。
剛剛在簡報的時候,退保有三張圖,有提到一開始是最嚴格的,一開始要恢復戶籍後等待四個月,後來放寬只要曾經有加保紀錄回來,不管多久以前有加保紀錄都可以馬上參加健保。
左邊是「可直接復保」,我們建議「可直接重新加保」,因為退了再加進來,「停」了才有「復」。
委員意見應該是整理自在5月18日的立法院紀錄,確實是這幾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