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個決定,開會開太久了。原則上不加邀,我們看報名完五個覆議人,如果假設發現組成很偏頗,我們再處理,不然就原則上不加邀,我們如果開這個例子,以後沒完沒了,因為我剛聽衛福部想說是不是難言之隱,如果怕半年後,那是假設性問題,這個壓力農委會也有,可能要麻煩你盡可能解釋,我們會確保會議品質,線上會直播透過slido參與是一樣的,跟他做說明,如果成案,搞不好提案內容一樣你就罐頭回應複製貼上,只能這樣。
這幾個都是高度重疊?
除非高度重疊,宗熹有沒有給這一案高度重疊的?
這就是宗熹要去做說明。
沒有問題啦,我也很想邀全台灣的人來,現在只是空間跟進行的問題,不然你們這邊有強烈建議的名單嗎?哪個意見很特別?
我就建議直播的方式,這樣就可以回應各自壓力,因為受制空間,就通過slido跟直播,效益基本上一樣。
沒關係,專業身分優於飼主身分,如果是獸醫師又是飼主,那就獸醫師,我們可以掌握到這個嗎?
有辦法掌握背景嗎?
什麼時候可以掌握?
但是無法做調控,排第一個就第一個,沒關係覆議人就這樣處理,因為這是規則沒辦法改。
我們五個覆議人是先報名就先收?
他確實不是覆議人資格,不是就不是,那裡面意見有沒有你真的覺得很特別的,還是其他飼主都講得出來,大同小異?
有幾個這種人。
覆議人有完全掌握了嗎?
有沒有覺得特別應該加邀的?理論上協作會議不可能所有人都來,如果決定直播,有什麼意見理論上直播就可以做,未必要來到現場,有沒有過程中覺得滿特別的想法,或者是為了組成多元平衡要加要某一個人?
我確認一下,提案這邊農委會比較沒有關係?都有?
簡單來講併案處理?
飼主是不是要多一個?
有沒有遺珠之憾?第七個很重要的人?沒有那就確定。那你們這邊六個?
你剛講六個名額?
各自先回報一下哪些團體會出席。
這是行政解釋沒問題。
既然這樣講就沒有牴觸。
當時是問適法性有沒有疑義,法務部叫你們自己判斷,至少行政部門沒有人覺得適法性有疑義吧,不然辦法根本不應該存在,你們要出來講釋法性沒有疑義。
好,農委會針對這兩句有沒有要修改?可以?那我們上半場...
這邊應該精確一點寫飼主本人,或動物診療機構代為拿藥,並由動物診療機構處理藥品,第二個飼主相藥局購買藥品後,由藥師代為進行處理,這樣講把所有情境包含在裡面,就這兩種路,我現在聽起來拿到藥是沒有問題,現在只是拿到藥之後如何處理,所以這情境有沒有都包含在裡面?衛福部這邊這兩句可以嗎?還是有更精確的文字?
衛福部覺得這個可以討論嗎?
那第二題,這邊要不要講的很複雜,動物診療機構或飼主?主詞要不要寫出來?
帶一下。
如調劑、處方箋、購藥證明。
就像他講清楚購藥證明跟處方箋,那核心問題第一句刪掉。
都只有一個前提,當動物藥品準備不足,如果充足都不會有那些問題,跟藥局完全沒有關係,唯一問題就是當這個情境出現,所有問題都在這個基礎上,至於要透過何種方式,要藥局還是藥商可以再討論,但那個情境是很明確,離開這個情境根本沒問題。
你剛講的是簡報內容?我們現在講的是核心問題。
我擔心上面這個會出現問題,上面那個問題可能會發散掉,我不知道動物診療機構跟藥商買藥順不順利,你講的就是整個流程充分獲得,動物診療機構可能覺得買的量很大就可以充分,那如果只討論這個就無關了。
因為現在是有這個流向,只是中間有些細節,包括要拿什麼憑證以及調劑權在誰那邊,並不是沒有流向,就針對流向作說明,那個流向的情境就是動物診療機構用藥品不足,誰可以告訴我有沒有第二個情境。
原因是什麼要講清楚,不具體就會爭執什麼叫做不充分的治療,一定是藥品準備不足,不然還有什麼情境?誰可以告訴我?有沒有?
我的問題是這樣,第一個前提似乎有一個假設,就是他們未必會順利獲得藥物治療,但是現狀並不是這樣,順利獲得藥物治療就是找動物診療機構,所以第一個跟第二個,第二個比較具體,他會發生在藥品準備不足的情況下,不然怎麼可能無法順利獲得治療?如果動物藥品準備很充足,怎麼可能?
沒有避而不談,那就是二。
那可以變成下半場。
這小點只能留在各自表述,不能在這邊說藥師可以或不可以,各自利害關係人都是藥師跟獸醫師,或許這邊就可以納入飼主的意見,因為討論過程中飼主沒有意見,或許他們只是需要方便或是信任動物醫院的專業,就聽一聽大家的說法。
一定會有人發表,下午的時候,但是部會簡報內容如果處理這塊,馬上會進到零合,後面一點進展都沒有。
我是建議我們核心問題先訂在當動物醫院用藥不足時,要用什麼憑證從藥局取得藥。直接進這個情境,因為現在大家有爭執的是那個情境,當動物診療藥品準備不足,要用什麼方式取得藥品,這個方式,這個題目會不會?就會有兩個討論,飼主要拿什麼東西去藥局,然後食藥署也會說購藥證明符合一定格式,其實藥師也不反對,至少可以處理一個問題,購藥證明是不是可行。
購藥證明跟調劑,讓獸醫師跟藥師表達,各自的堅持跟希望是什麼,或許也聽聽飼主的意見,也許飼主覺得這樣方便,我對我的貓狗負責,我今天阿貓阿狗想在哪裡拿藥,調劑權是你們專業,對我來說是方便,回去有問題我就告你啊,你藥師調不對就告你啊,不然告誰,我們就停在這邊,我們沒辦法在這裡決定調劑權歸誰。
回到你剛問題是我們這場協作會議先把購藥證明這四個字至少有個一致的定義,調劑權我的想法是先增進彼此認知。
獸醫師有沒有照食藥署說的可以很容易讓他買藥,就讓他更容易買藥,最好都不要去藥局。
動物診療機構?
現在是飼主拿購藥證明去買,只是到時候飼主不跑這一趟,動物醫院跑這一趟就可以了嗎?
調劑權就單純啦,你買藥就買藥,整盒買回去。
我們現在講的前提是飼主拿一張紙去藥局,如果動物醫院直接跟藥局買?
所以聽起來有些獸醫師也同意藥師去做調劑,因為他們實際上已經合作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