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三重分局督察組的調查不完備,是這意思?
這個就是程序上的問題
他撤銷的理由是?
他被保訓會駁回是因為程序不完備?
請你了解一下,如果十八號有人要問你,這是是非題。
這邊請你跟三重分局確認一下,你剛講的是一個應然,警察局督察室調查完會給分局督察組,做成行政處分是他,後續報告還是他要執行,他要不要執行這是事實的問題。
這可能要想一下,他覺得被督察室調查有問題,但不盡然,情節重大就會派上級,例如副院長會議有討論到內政部資安戶政系統有問題,就是院長直接交辦。
這有可能分局長自己要說的。
令的部分範本要拿出來。那第三件。首長裁量權,這怎麼回應?
申辯權的期間剛已經講清楚,今年十月五日之後就是這兩種。如果102條,比照在徒期間。103條就看是否符合要件。第二個時間呢?
範本18號要拿出來。
高雄那個後來是依什麼辦的?
他就找103條,於法有據。
這個不能再討論了。
到時候要先準備好。所以如果不是103條基於八個要件可以不給你申辯機會,要不是走102條至少要給三天,是嗎?所以這個申辯時間不足有沒有回應?
有放在網路上嗎?這是修過很多次?
所以這三個是內部管理措施,以後這都變行政處分。
今年十月五號之後,保訓會已經發函?
其他兩案呢?
這是三重那一案,申辯權、令不清楚跟首長人事權。
有沒有要補充?沒有的話這就是共識了。就討論左三角那三案,就是懲處令上寫的才會落到這個區間。之前訪談有些受訪者認為三案單獨來看都是個案,但個案之間有共通點。
請致翔先說明一下。
那題目就先這樣,看大家有沒有意見。
如果問到純粹境內的爭議是找誰?
不然就先並列好了。
沒有跨境風險這個詞啦。
詐騙是糾紛一種嗎?
但這個好像消保處說建議留在前面是不是?遭遇跨境詐騙的風險……
不然就一個對應政府,一個對應消費者。
提升警覺?
如果是以蕙如的為基礎,跨境網購流程這幾個字有沒有什麼破綻?
確實除了被保護之外,也要保護自己。
小桌長有沒有?
內政部跟警政署?那商業司?
以這個來說,一定是跨境電商嗎?還是購物流程就好?如果核心問題是寫跨境,那境內的就不在裡面?以及造成損害的風險,就文字上我覺得「風險」就好,因為風險會造成損害,沒有風險會造成利益,那就叫機會。
其實會議調性之前我們的態度就是這樣,我如果沒記錯之前會議上就有講,盤點這麼多東西只是為討論做準備,不是到現在才確認,民眾提出問題,我們講政府可以做哪些改善事項,例如為什麼要叫提案人也要來,也要在群組宣傳,因為不管ez way什麼的他們也要幫忙宣傳,這不是政府單方面責任。
其實也可以掛到標案出去之前,你們就整理到可以整理的最後期限。28號下午兩點開會前會。那前期事項剩下訪談。做這件事有幾個功能,訪談回來資料會成為會議資料的一部分,協作會議乃至於你各種活動,他們可能都是你會接觸到的人,理論上訪談對象就是我們前在協作會議邀請的對象。
我們下次約會前會時間,名單要敲定。早一點上比較好。說明的時候就可以說請發表意見,一月八日也歡迎來參加協作會議。
這案上眾開講有兩個功能,一個是收集意見,有人願意在那邊講是有幫助的,你也會邀各種人來參加,除了很懂的,也要有很不懂的,像我這種,這種可以從Join上邀到,如果有人留言,就可以邀請他來參加協作會議,所以什麼時候可以上Join?
30號呢?
對,或許討論一下可能沒很多利害關係人,你一個禮拜要做完也是可以。如果一定要今年也不是不行,但也會壓縮時間,我不希望拖延到你標案時間。
15號可以嗎?如果討論會辦在這天?
那就是你協作會議拋磚引玉的素材,如果是這樣,有沒有要補充?不然我們就時間約好,就往回推。這題應該不會有什麼衝突性?
有點趕。
以前就是公務員內部想一想,現在可以多想一下標案內容可以寫什麼。我看這場會議還是要辦在一月,因為會議開完,不會隔天標案就出去,可能一月辦完,二月初出去。
我們可以辦一個像是許願池,你可以說希望來參加科學日的人,他希望能看到什麼活動,希望什麼知識上的呈現,至於他許的很多願望,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這是尊重你們判斷,因為你們也有其他要配合的事項,要怎麼去蕪存菁是你的工作。
我只是在想開放政府業務可以結合的是這個,那我覺得滿具體的,因為主題已經訂了,可以很發散,天馬行空最後再凝聚就好。
這會有點像故宮電子票券案,等標案出去之後就在商言商照合約執行,所以我們在那之前可以幫你想應該被執行的項目,這樣民眾才能給意見,當然最後項目尊重部內判斷,收到十項建議,你認為有三項合理,也有可執行性,就可以做看看,那你預計一月上網?
B肝疫苗核准上市四十周年。那選了這個,部內考量是因為B肝曾經是台灣人國病,這個疫苗可以核准上市幾乎是對每個人息息相關,所以這件是值得拿來讓國人有更深入研究,影響到我們生活那些地方?那除了基金會之外,部內還有什麼想法來辦這次的主題科學日?
因為你講這段也是科普的一部分。下次會議這件事要講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