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與第40頁是不是同樣一件事?
重點是第40頁及第41頁的部分,第41頁都已經處理完,法條都可以送出去,所以感覺上是可以放在「已完成」,然後再拉出來嗎?就第40頁的觀點來看,第41頁的東西都已經完成了?
目前很具體,會不會覺得你們cover的範圍太小了一點?因為整個數位國家的法規你們現在是不是比較focus在幾個data、共享經濟上?
制度在哪裡?
沒有關係,你們要分也ok。
好,你們再想一下,網路參與這一塊也是一樣。
……是全部都做完或者是有要改善的嗎?
一、二、三階段是平行的,一有期程了,這裡好像應該要有期程。
對,像我所說的開放協作就沒有工作期程,跟前面第一項……前面也是工作項目,不是為了達成前面那一項的方法?
後面這個要不要設目標?
接著是公民參與的平台。
這個是你剛剛所講的平台嗎?
同樣是dada整合的問題。這一塊持續在做?
這個是同樣的問題。所以經濟部只是一個窗口去協助?
不能用到衛福部的資料?
只是用經濟部的資料嗎?
所以將來要求他做什麼?
地方政府是什麼?
要不然去政委室開。
政委明天你有空嗎?我們一起聊聊。
公布股東名冊應該的。
我建議加一個,業界很希望的是洗錢防制,我們建議要做一些整合,否則金管會很痛苦,要列一些主辦,否則需要的是財政部、法務部及內政部,也就是這一些金融犯罪資料。
詐欺、毒品防治應該是法務部,用內政部來協辦,這個是法務部的工作,也就是一個主辦、好幾個協辦,這樣就會有好幾個整合一起做。
長照顯然涉及到衛福部,所以這是衛福部或者是勞動,又或者是讓衛福部主政,勞動部給他一個題目。
實價登錄不曉得涉及到什麼部會;勞動部的資料我不知道有沒有其他的。
像產業用地是經濟部、國發會及內政部會提供相關的地理資料,我們會嘗試讓他們去測試。
我建議每一個例子都有主辦的部會,像公共大數據是交通部,再列幾個,比如協辦,讓他們去合作,像觀光是交通部主辦,因為有出入國的資料,這一些東西會影響到觀光的分析。
這樣可以嗎?這樣應該ok。
像實價登錄這一塊我就不知道,還有沒有別的部會?是不是儘量找一些,像這幾個運用,也就是找一些有跨部會協調的必要部分。
比方說產業用地開發,如果是經濟部,後面可能再加一些其他部會。像地理資訊是一定要用的,地理資訊就是在我們這裡,也就是內政部,因此一定涉及到全國國土規劃的地理資訊。
所以第29頁、第30頁,是不是至少列幾個,也就是會有跨部會的data的整合必要,讓他們去做一點實驗,協調看看能不能克服行政上跟法律上的一些困難。可以嗎?
所以第29頁這邊,像觀光大數據、產業用地等等,這一些都會用到別的部會data,否則在這個部分就不用特別,像觀光不是很清楚,產業用地用到一些地理資訊,又或者是經濟相關的data,有一部分是經濟部、一部分不見得是經濟部(資料)。
剛剛副主委講的是現有法規範圍之內,各部會儘量互相支援,就是為了提供更好的服務,在法規准許的範圍之內,因為各部會不是像剛剛所講的一個部會像國家一樣。
臺灣在搞這一個東西前幾個月還在談,臺灣這部分的發展,最大的發展是數據,其實我們的數據蒐集得很不錯,現在是自我限縮,價值就沒有辦法發揮出來;何況,我們還要談政府內部,還沒有講外部的事情,我們純粹限縮在內部把資料放在一起,作為一個更好的服務。好啊!
我覺得這個很難。
如果是為了做一個政策,也就是提供一個公共服務,需要用到另外一個部會的資料,這個是ok的?
假設有兩個部會的資料要整合,再談下面這一個,然後再來達成為了要提供很多服務的需求,也就是把兩個部會的data放在一起,我們拉到國網中心去做,在法律上有什麼困難?
簡報第28頁我覺得很重要,也就是跨數據的平台,這個可能是要來做的,也就是政府間的資料,我剛剛聽你的報告是「政府數據平台」,是不是可以把這一個名稱寫下來?又或者是透過什麼協商的方式,拉到國網中心?
前面舉的例子,像政府Open Data以後的一些實績,也就是外面真正運用的效果,頒一些獎給他們,是外面。
首先看一下第27頁,這個是國發會自己先做的,也就是有關於會頒發的獎項,這個是不是在下個禮拜的委員會?
我覺得現在也不錯。
好,我們接下來。
唐政委可以幫我們很多忙,跟外面連結在一起,就是變成由需求面來提。你要示範說我們可以做這幾個,讓大家知道。
預期效益可以增列提供一些data驅動的服務。
後面的部分是整個四項都放在一起嗎?
法律不需要修嗎?
但是一旦授權以後,這個資料就永遠公開了?
授權給公司看?
只要給允許,公司就可以去看了?
這些價值會在什麼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