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請內政部「時區案」。
接著請教育部的國中小冷氣案。
接下來請農委會澎湖案。
接下來請內政部的國定假日案。
接下來有關於衛福部、國發會「雙多胞胎案」。
接下來請文化部的「金紙與香」案。
接下來請經濟部的線上遊戲案。
歷次協作會議摘要報告,我們先請法務部報告第九案的「司法警察」。
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的話,今天會議就到這邊結束,謝謝。
第二,因為這一個案子,可能會前會開完之後,就不會召開協作會議了,所以我們也希望讓提案人看過逐字稿,是不是可以不要用10個工作天編修,而是在場所有人編修完畢就公開,那就不等10天了,以上兩個決議都還ok的話,今天會議是不是到這裡?
第一,在提案人同意的前提之下,我們就不召開協作會議了,這樣大家能不能接受?
今天會議決議會用email,在下班前給大家(如果大家同意形式不拘的話)
如果兩位主持人沒有更多垂詢,我簡單做個結論。
可以瞭解,大家應該不會為了補休而加班,而是加班很多,用不完。
我自己的看法是,如果我需要用小時來休假的話……我會優先用加班補休。
剛剛主持人有提到公務員休假很多,也提到了加班很多,這兩件事是不同的邏輯,所以公務人員到職滿三年第四年起就可以拿到14天休假了,只是現行規定不能按小時請假。如果要請小時計的休假,好比這個禮拜加班3個小時,之後就用這3小時來作加班補休,所以實務上最常用的是加班補休。
我補充一點,實務上最常用的是加班補休。
今天的會議會製作逐字稿,而且目前已知考試院銓敘部跟人事總處的立場都接受提案人的建議,有可能不開協作會議。如果今天會議決議不召開協作會議的話,現在這一場會前會就是唯一可以公開的資料。所以在會議過程中,兩位主持人也會試著釐清目前蒐集到資料的狀況,及看目前的理解是不是正確?
下次的會前會是全邀?
如果沒有這具體的話,我們就作為未來政策規劃參考就可以了。
這樣的彙整表,唐鳳在禮拜一一早就會跟院長報告說大家的共識是什麼方向。報告完之後,院長如果認為可行,部會才會收到很明確的指示,依據這個會議決議來做政策的規劃。
通常這一件事會在會議當天會講兩次以上,甚至是三次,開場的時候會說今天的討論主要是蒐集意見跟凝聚共識,那個共識不見得是開放或不能開放,大家討論出結果之後,在下午會形成「概念發展單」,有一點像大家意見的彙整表。
但是會場上的那一份簡報是公開的。
不一定每一個案子都要有政策履歷。
這個可以確認,可是社創中心好像沒有說不能讓寵物進去,可以或不可以,我可能會透過雨蒼讓大家知道一下。
另外,我不曉得提案人會不會提說要帶寵物進來。
回過頭來說,如果真的覺得不適合、不願意直播,也沒有關係,我們完全尊重所有人的意願,因為遊戲規則是只要有一個人不願意直播,我們就不直播,任何人都一樣,包含公部門及私部門。
特別是,常常有人罵法務部檢察官是恐龍檢察官,難得有2、3萬的人願意聽他解釋不是恐龍法官的機會,沒有把握機會我覺得很可惜,當然這個是事後諸葛,這個給各位參考。
但是我想他是網路玩家,一定會很希望直播,就推動開放政府的立場,其實我們覺得直播也是一件好事,我用之前鞭刑的案子當作例子,我講激烈衝突就是鞭刑的案子,法務部非常不想被直播,但是事後我們覺得法務部不直播是很可惜的事,有一個2、3萬人的機會願意聽法務部檢察官說明鞭刑如何對人權有所衝突,沒有把握這個公開說明的機會,我們覺得很可惜。
折衷的做法是,我們會提出一個折衷的方案,我們今天先錄影,但不馬上直播,但是錄影完之後,會議結束了,大家很確定今天在會議上沒有講錯話的前提之下,我們會後再問一次所有人是否可以上傳公開,這個是很折衷的方式。
在這個前提下,我會在當天會議早上當天問在場所有人是否願意直播,很有可能還是有人不願意,但是這個時候我們的經驗是偶爾會發生激烈的衝突,也就是一方堅持要、一方很堅持不要。
如果事先要求直播的話,我們的做法是會先用email的方式通知所有可能會出席的人,問他們說有人要求直播,問他們是否願意,當然很有可能會說不願意。
因此我們可以先做一個沙推,因為我們會事先給提案人所謂協作會議的須知,上面有提到可以直播,如果提案人有注意到這一件事,可能會要求直播。
對不起,我想提一件事,我們可能要提一下對提案人的應對措施,根據提案人的背景,第一個他是部落客,他很有可能是想要直播,我相信公部門對於直播這一件事很陌生,甚至不希望有這一件事。
其實通常我們在主持的過程中,是會把一個意見做成一張便利貼,一百一個人來講同一個意見也是一張便利貼,並不會有一百張,除非有特殊的狀況,要不然我們會建議一個NGO或者是一個團體派一位代表過來就可以了。
如果邀請NGO的話,可能儘量請他們只派一位代表,因為他們常常會覺得來開會,就是人多、聲音大,然後帶一堆人來,這樣子對多元聲音並沒有幫助。
通常是主辦機關聯繫。
會用這個說法的原因是,我們沒有給出席費跟交通費,因為我知道學者專家很習慣出席公家機關的場合是有拿到經費的,因此這一個部分也不要讓他們誤解。
另外提到利害關係人,每一次會議都有提醒,我們在邀請利害關係人的過程中,我們不強迫對方一定要來,我們只是告訴他說有這個會議的訊息,如果覺得這個議題很有趣,也願意跟我們一起討論,就請他來。
回到我們剛才邀請利害關係人的部分,好像比較沒有站在這一塊的專家學者,我不曉得國內是不是有人可以找得到?如果有的話,我也滿傾向可以多邀請不同聲音的人來說說看。
這個部分我也想確認一下,想像寵物友善這一件事,也許目前國內網路上只有他在提,可是會不會在學界或者是某個圈子的人,對他們來講是很主流的意見?
這個是一開始問的問題,看起來寵物友善環境的範圍很廣,包含進入公共場合、商家、各式各樣的地方,但是目前為止,不曉得為何是針對國家公園或者是國家森林遊樂區。
我覺得禮拜二好了,因為禮拜三、禮拜四也有活動。
過去有過一些其他部會溝通的經驗,如果我們還要多次跟提案人溝通的時候,儘量不要在這個時間點就把立場說死,這樣提案方就會覺得不要來開會了,所以訪案我們建議把自己想像成是記者,然後就問他問題來讓他回答,他如果問我們問題,就是在協作會議上,權責機關都在的時候來解決他的問題,在訪談的過程中會比較順利一點,謝謝。
不好意思,剛好聊到可能會再跟提案人聯絡一次,而且想像起來,我們公部門的立場跟提案人的立場有一條滿明顯的界限,也就是認為不妥的地方。
機關權責的問題我覺得還好:林務局負責溝通提案人,但是一定很多事情不是林務局的權責,但在問的過程中,是可以單純地提問,然後他回答之後,我們就紀錄下來,我們不需要針對權責來作任何的回應;如果提案人對於權責部分有積極提問,比如:「寵物友善,到底政府做了多少?」你可以說:「我們可以邀權責機關在協作會議上處理。」,可以停在這裡就好。
我的建議是,因為我們在跟提案人聯絡的時候,通常會希望找到提案人背後的問題,也就是提案人為什麼提這一個案子,他是一個寵物友善環境的倡議者,他提了非常多相關的觀念,但是為何最後選擇的突破點是這個,而不是別的,也就是為什麼帶寵物進入國家公園,他覺得這一件事比其他的點都重要,所以優先想要做這一件事,我覺得可以問到這個程度。
我可以瞭解育唐狀況,權責上來說,他們不負責寵物政策,由他們去答寵物友善政策,這樣有一點奇怪。
第二,這個案子在「Join」上有一個對案,就是有一個人提案反對這一個案子,當然他的連署人數很少,可是我們有沒有需要邀他來,可以考慮。
第一,沒有每一場邀請利害關係人都要經過PDIS確認,如果爭議性不是很高的,其實主辦機關決定就行,除非人數太多,我們再來挑人數過多要刪哪一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