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東吳大學的兼任教授,目前以東吳大學的名義承包企業資產擔保法的研究案,所以現在呈現給各位的研究案就是根據原來行政院蔡前政務委員玉玲大律師所擬草案的架構下,我們再重新把它精致化,使其實務上可以操作化,希望可以透過「vTaiwan」的平台,能夠徵求大家的意見,希望這一個法令未來更容易推行,謝謝各位。
第幾條?
沒有了,全部刪掉了。
那個刪掉了。
……以後附條件買賣跟擔保權的秩序也是按照登記先後,我們現在的原則是這樣,包括動產擔保,此為第一點。
第二,有關於登錄的問題,因為陳教授為了節省時間,沒有特別跟各位報告,第14條第2項明文規定:「擔保權人可以單獨登錄,但要經擔保人同意。」,各國立法例有很多不同的立法例,要不要拿擔保人證明?我這裡保留彈性,「應經擔保權人同意,並傳送主管機關所訂的文件。」,到時候主管機關如何規範,會看業界現在目前的情況怎麼樣來做彈性的調整,我做簡單的補充說明。
馬上回應,超級優先權的部分,沒有把附條件買賣拿掉,購置款擔保權不論是本法所規定的擔保權或者是動產擔保交易法的,都可以成為購置款擔保權,這點沒有刪掉,請注意第28條,兩者不一樣。
非常感謝熱烈發言,其實對於《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的建構絕對會有正面作用,各位的建議我們一定會詳細考慮。
如果要把那些封線通通去掉的話,如主持人所說的法案會非常龐大,就利用方便來說,那麼就會覺得非常繁複,這個是在期程上非常困難的一件事,這個要跟各位報告。
我今天參加《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的會議,我第一次看到金管會對這個做了非常正面的評價(笑),尤其是最後的呼應,像隔壁的教授所講的,這一部法律對於未來融資機關、機構及銀行界來講,絕對是引導銀行業要採取進一步改善的,然而確實是非常大的挑戰。
關於法務部所提的意見,其實我們在整個融資制訂法律時,都有這樣的考慮。關於營業常規說實在話,像外國的文章已經做了非常豐富的研究,因此在營業常規的立法說明中,也做了大量的詳細說明。
我們也擔心擔保人過度負債,因此我們特別用了超級優先權來衡量,免得通通要聽擔保權人的話,因此希望用超級優先權能夠介入並加以平衡,這一點我們有儘量考慮;但是說實在話,還有很多我們必須要思考的,總而言之,非常感謝,謝謝。
蔡前政務委員、各位學者、各位機關代表,大家好。今天大家百忙之中抽空來參加會議,在此致至上百分之百的謝意。首先,非常感謝蔡大律師,因為是她明知閣員卸任在即,卻在卸任之前,仍然利用兩三個月的時間不斷加班,擬定了《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本研究團隊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得以提出這個草案,完全是因蔡政委員把《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打好了非常健全的架構,我們只是在這個架構上予以增刪,細緻化。這個增刪後的草案當然仍非完足,期待藉由各位的高見而更為妥善。
對於本草案引進的浮動擔保制度,業界及金融機關等必然有很多的爭議,不過請各位試著站在政府的立場,認為政府已經具有要推行浮動擔保法的政策來看這個問題。換句話說,對於要不要引進浮動擔保制度方面,希望大家能少說點,也就是說也可以反對,但請少說一點!主要是想請各位對本草案不完足的地方多提供點具體的建議,相信各位的寶貴建議,一定會讓《企業資產擔保法》更完備,這是我們最期待的。竭誠期盼,各位除了指出本草案的缺點以外,更希望各位提出具體的建議!這是今天開會最重要的目的。
在各位發言之前,容我先介紹我們的研究團隊:陳重見教授,張懿云院長、邱玟惠教授,可見除了我較年長外,他們都是青壯、實力派的研究學者!因為他們的加入,使這個草案有一定程度的成果。但由於這草案研究時間非常短暫,所以問題一定很多,請大家多多提供寶貴的意見。
由於這個草案可能會上vTaiwan,想把各位的意見一併呈現,故在程序上多了填載同意的手續。吳教授有沒有什麼補充?
接著就請陳教授做個簡單的報告!
接下來開始今天的議程。我們有個簡單的程序,為了聚焦,希望照著議題來討論。發言的人一定很多,原則上發言一次以五分鐘為限,有時間的話,歡迎各位做第二次發言。請各位提供寶貴的意見,謝謝!關於本草案之「一、總則」請各位給予指教!
請繼續發表高見。
陳教授,請。
謝謝,請各位繼續發表高見。
請各位繼續發表。
剛才我漏講一句話,蔡政務委員,她明明知道馬上要卸職,但還是掛心著社會進步、企業經營遭遇的問題,利用下班後的六點,開會開到十點鐘,拼命趕出這個法案,令人非常感動和欽佩。我想政府機關裡,一定不少像蔡政委員這樣負責、盡職的政務官。所以個人對台灣還是蠻有信心的,看來台灣還是有希望。
剛剛各位提的建議,非常有建設性,非常有意義,個人收穫良多。蔡政委員提到的營業秘密,各位請看草案54頁特別講到營業秘密的實行方法,可見若干問題我們都已經有先注意到。其次,《企業資產擔保法》與《動產擔保交易法》,在適用上應該是平行的。企業既可以選擇《動產擔保交易法》,也可以選擇《企業資產擔保法》去設定擔保權。
原來認為企業想要做特定資產的融資擔保,《動產擔保交易法》就夠用了,但在討論過程中,企業界反應,認為為企業方便,利用企業資產擔保法來設定企業固定資產擔保權,為何不行呢?所以才把企業固定資產擔保權放進來。
好,不多做說明,請各位繼續發表高見,拜聽各位意見最重要!
如果第一大議題討論完畢,現在討論議題二。對第一議題如還有意見的話,可以回過頭來,繼續發表。
議題二是關於本草案「設定」的問題,請各位發表高見。
簡單說明,這是三擇一。但是因為有的企業資產必須以占有為公示方法,必須以占有為公示,例如票據。票據以占有公示方法時,會優先於登錄的擔保權;又如銀行存款,以控制為公示方法時,也優先於登錄的擔保權。故是三擇一,但優先順序原則上不會受到影響。
您是金融機構代表嗎?
其實這在第五條有規定。
所以今天業界提供的意見非常重要。
是否接受控制的公示方法,存款帳戶的金融機關有絕對的自主權。請看草案第十五頁的控制協議,接受不接受這個協議完全取決於開戶銀行,當然接受後,控制協議要寫得很好。先舉個例子說明,擔保權人想要向開戶銀行領取存款,控制協議可以先就此詳為約定,開戶銀行可以要求擔保權人必須提出一定的證明文件,證明已有權領取,故有關問題要在控制協議裡面做很好的規劃。若最後不能解決時,只好到法院解決。請各位繼續發表。
請各位繼續發表意見。
回歸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規定。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辦。
我認為是一樣的,就好像任何財產,法律上有限制不能設定擔保權,都不能設定。這是原則問題。
好,我們會考量!
謝謝。對不起剛才沒有說明清楚。登錄是最基本的公示方法,任何擔保權的標的都可以採用。再以票據為例,票據擔保權可用登錄為公示方法,但為貫徹票據的流通性,若票據擔保權以占有為公示方法時,他的優先效力會優先於登錄。在控制那邊也一樣,控制的方法效果會比登錄好。所以票據、銀行存款帳戶,都可以用登錄,只是優先效力上,各有不同。
占有的公示方法,就必須剝奪擔保人的占有權。
營業秘密在企業資產擔保權擬定草案的時候有些麻煩。因為營業秘密法規定營業秘密是不能讓與,也不能設定質權,但在這邊是可以設定擔保權。因為他是非常有價值的資產,包含剛才林教授所說的技術,都是非常有價值的。至於草案的文義是否可以表現出來這些意旨?在擬定草案的時候,的確遇到問題,各位提供很多意見,非常感謝。
關於第十二條第六款,跟營業秘密無關。因為營業秘密好像沒有占有的問題。因為在實行的時候,有形資產要趕快占有。第六款指的是有形資產,因為無形資產無法占有。
對。
專利商標不適用,沒有這個問題。
有這樣的意思。
至少現在還沒有想把這個包含進去。
這方面我們再考慮,謝謝。
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