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二十二條第一款的擔保權,另外去辦理登錄,就看登錄時間。
說明上面有講,要。因為它也是擔保權之一。
購置款擔保權還是擔保權一種,所以當然要登錄。如果要取得超級優先效力的話,更要符合第二項規定,以免對原來擔保權人的權利造成過大影響。
記得有說明?
在第二十六條的說明四。
謝謝!請各位再給我指教。
好,如果此議題,沒有其他意見,就進入議題六,關於本草案之「六、罰則」及「七、附則」的部分。
租賃公會,第四十九條的部分跟你們關係比較大。
這樣就放心了。
第四十九條,個人認為債權讓與也應該要放進去,因為債權讓與沒有公示方法,債權讓與是準物權行為,沒有公示方法,債權雙重讓與在實務上就發生爭議。可不可以也請各位發表高見。
關於依習慣成立的擔保權,因為還沒找到動產讓與擔保的實務案例,所以沒講讓與擔保。
有嗎?是動產讓與擔保,不是不動產讓與擔保?
可否提供案號?
標的物是什麼呢?是不動產還是動產?
個人猜測,大陸的排名一定比我們前面,因為他們不用法律直接用命令去做。人民銀行下的命令,全國就是照辦。
謝謝!會議預計五點結束,請大家盡快發表高見。
請各位繼續發表意見。
蔡政委要發表意見,其實,蔡政委是《企業資產擔保法》之母,直白的說,就是《企業資產擔保法》的媽媽!
蔡律師的高見,請大家一起來關切。由於資料送達時間慢了一點,各位的閱讀時間實在不是很充分。所以若大家在會議中來不及發表意見,也非常歡迎會後提供書面意見,這點也特別拜託各位!
如果各位沒有意見,會議就到此結束,非常感謝各位今天提供很多高見,受益無窮!非常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