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楊老師。
謝謝楊老師提出的意見。
接下來換余律師,謝謝。
婦援會要針對林老師的回覆嗎?或者是社群參與者有希望先發言嗎?
謝謝雨蒼。
社群參與者有沒有想要發言?
目前提出來的問題有沒有哪一個部會或者是專家學者可以回覆的?
謝謝。
在場還有其他想要發言的嗎?
提醒一下,等一下麥克風拿近一點,不然收音會不太清楚。
剛剛在聊天室的網友上,凱強跟森里都有提到對於保護司提出的建議,關於跟蹤、騷擾都強調是多次跟反覆施行,他們認為像這種為了同意散布而私密影像的時候,應該是一次性的傷害就已經非常嚴重,因此他們可能比較好奇或比較不理解的部分,這個行為跟蹤騷擾要處罰目的、行為樣態可能有一些差別。
不過,衛福部有要補充的?
關於預防性權利保護,其實國際間滿流行稱它為刪除權,也就是遺忘權以外有刪除權的討論。像2016年德國高等法院有一個判決,在情侶分手之後,一方可以因為這一個關係結束,而透過法院要求另外一半去刪除所擁有的身體私密影像,人格權是高於對方擁有私密影像擁有權的,我補充說明2016面德國法院實務判決就刪除權有比較新的看法。
另外像歐盟GDPR也有談論到刪除權,我沒有研究那麼深,可以給後續的與會者參考。
因為楊老師對德國法比較熟悉,楊老師對於德國在刪除權這一塊,或者是楊老師有沒有對於德國法就這一個類型有沒有更深入的探討?謝謝。
剛剛網友有提到今天的討論滿著重在用什麼法律去限制這個行為,網路的言論自由有沒有比較多一點的討論?請林老師就您的專業可以發表一些想法,謝謝。
謝謝蔡律師。
我想動用主持人的私權,想請問余律師,因為余律師有待過知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公司,如果就的角度,看待這一個問題,就像被遺忘權或者是刪除權在技術上或者是政策上,執行上有沒有什麼樣的困難?可以讓大家瞭解,謝謝。
謝謝余律師接應我的突襲。
我剛剛注意到立委辦公室這邊有話想說。
謝謝,因為時間差不多了,我們請數位政委稍微說明一下,再帶一下總結。
我是郁溏,也是資策會科法所。
org也看得到( www.vtaiwan.org.tw )。
……立委是商業司說要邀請的。
大家好我是資策會科法所的郁溏,今天會協助幫大家把便利貼電子化備份,就是剛剛開的網頁,同時會有實體跟電子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