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就是「非營利」的意思。
通常公司化的東西,不會寫「組織」這兩個字。
對,像營利單位並沒有叫「組織」,只有非營利組織,也是叫「協會」。
「組織」會有什麼想法嗎?
因為一般的概念會認為組織是……
我覺得「事業」還好,有非營利事業、營利事業。
這些與現在金管會都鼓勵很多上市上櫃公司成為天使基金有關連嗎?
我們認同他們的定義,認同就感覺是一樣的,不然名詞太多了。
我只是好奇,當初兩年前公司法通過之後,有做一個附帶決議,希望經濟部要在兩年後針對社會企業是否立法做出完整報告。其中有包括推動法制化嗎?……
經濟部有明確結論嗎?
要點已經在執行了?
只是讓業者來登錄而已嗎?
但是立法院的建議是要不要入法?
附帶決議內容是怎麼寫呢?經濟部兩年內要提出法案研究嗎?
很多人都知道嗎?目前的要點是沒有拘束力的法律位階,這有很多人知道嗎?
公司法修法很可怕。
內容我還沒有仔細看過,沒有很清楚。但是剛剛有提到六種類型,但是要怎麼管,是不是要回到原來的各該法律來管,或是有的沒有法律可以管?
財團法人法還沒有過,現在只有人團法。
如果是用公司型態,又要排除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財團法人要排除相關規定,社團法人要排除相關規定。
要排除又要看是不是違反洗錢防制法或者是什麼?
我的意思是要注意這種問題。
所以要把一些以公司型態成立的社會創新事業,我們要排除公司法相關的……
不會。但是像你們投資幾乎不可以營利、分配。
這個跟公司法不一樣。
所以沒有公發,會變成這樣的事業。
我的印象是,這個不太重視分配,至少50%回饋?
所以我們要搞清楚。
我不太懂,像現在上市櫃公司動不動就要揭露,差在哪裡?
要叫公司就是要叫上市上櫃公司。
像現在揭露的很多,但是社團法人法還沒有,所以變成要超前布署。
這個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像財團法人法的法制之主管機關是法務部,但是財團法人是分散在各部會,所以還是有各部會的……但是拿的是財團法人法在管,但是這個法要不要修是法務部在修。法務部是這個法律的主管機關。
但是這裡面的內容把合作社排掉,合作社會應該要跳進來。
所以比原先多了合作社。
有無任何誘因?若是沒有,他們不會這麼無聊來登錄啦。
因為今天第一次看。
這個學說要搞清楚。
這個法就是要跟很多部會寫,要成為法的時候,每個人都要去協調。
現在行政院,就是政委負責。
稅沒有影響?
像要叫這種公司就要超前布署,就要揭露。
是不是要透明?
如果不實揭露呢?
因為我們不會審查制。
如果以法務部的角度,這些都要寫進去。
也許你發現的時候,已經成立很久了,只是予以改正,但是都沒有罰責。
只是現有的法令,像公司法就規範得很嚴密。
我們必須要規定清楚如何揭露、揭露什麼東西。
聽到沙盒就覺得有不同的形式來做。
以我自己來舉個例子,像我的團體也會想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