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辦法變。
但是延伸出來的,現在是一個開放長照的市場中,很多要轉型成社會企業,但是事實上在這當中會延伸出企業在這當中的稅比較高。
但是這兩家公司都有跟衛生局簽特約廠商,然後做這樣的動作。像長照、交通都是如此,長照的輔具買賣及維修也是如此,這一些都不是機構。
我用我的案例來講好了,我現在有一個好牧人協會,愛蔓延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這兩個單位都跟衛生局有簽長照特約,但是如果好牧人去送一個便當,我們不用開發票,或者開發票可以免稅,但是愛蔓延送一個便當要開發票,發票是應稅5%。
這個是要優厚NPO來創業,或者這個是漏洞,我不知道。
新創個人的好像有三年的規定,我說個人的投資,可以延續三年後按照實價當中去課所得稅。我們這樣子沒有年限的話,假設我有非分之想,一開始可能前十年提供勞務,就長期當中,我們有股份、控股,但是我完全都沒有所得,我們也不需要所得,可能十年、二十年、三十年,雖然有200萬,搞不好還會有增值的股票,但是我們不曉得。
我再延伸出去一個問題,有關課徵的年限,因為這個會牽扯到費用的問題,然後就會牽扯到損益的問題,這部分當中的年限有限制嗎?還是由業主自己去規劃?因為這樣子的話,就會牽扯到所得稅的問題,因為營業稅就會牽扯到所得稅的問題。
容許我再問一下,免稅條例當中規定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如果是政府委託代辦社會勞務,這比較簡單,可以有跟政府的契約書,但是如果是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像我們這樣子,就真的是提供社會福利勞務。我不曉得賦稅署如何認定?
有溝通過,但是沒有收到。
如果是個人的勞務出資就沒有營業稅了,取決個人沒有營業稅,營利單位,勞務出資有營業稅,非營利組織是屬於這兩者的中間,如何認定它?
政委問了一個好問題,如果是1股300權就可以馬上有1股300權,這個是控股的問題,但是會計師幫我們設計的過程中,常態性的黃金特別股,好像最高是三倍而已,如果沒有規定是三倍的話,往後或者是再交給別人,那就無限量。
一股三權。
當然如果按照法規沒有明確的話,我們也可以用賴皮的方式,就制定十年、二十年之後再來抵勞務,能夠生存下來之後再來說,如果生存下來再來付稅金都沒有關係,可能是十年或者是二十年,或者我們等到把出資額、股份賣掉的時候,再來繳所得稅跟營業稅,這個都有可能性,但是我個人比較期待的是,我們大家有一個共識,大家要比照辦理,然後按照這個遊戲規則來走,會比較好一點。
我們原本是打算第一年是要有盈餘,可是如果分年抵或者是分次抵或者是一次抵掉的話,第一年就是虧損,發現我們不是要虧損,我們根本也沒有任何營業的情形,所以這個部分就會產生所得稅會突然暴增,或者是營業稅還要再繳5%,在這個部分當中,我們想要問在這一個部分我們要如何處理?
當會計師辦理完登記勞務出資或者是登記公司成立之後,我們發現了一個問題,因為現在年底了,要報所得稅,報所得稅的時候,會計師問我們勞務出資的資本額要如何抵掉,但是是分攤抵、分年抵或者是分次抵,或者是不用抵,我們突然間不知道怎麼回答。
事實上NPO組織在做社會服務工作當中的技術或者是我們服務的能力是比較專業的,可是要用技術來評價很難評價,所以為了不要造成太大的困擾,所以用勞務來出資。
我個人針對這個問題再說明一下,因為我們剛開始用NPO投資開設社會企業公司的時候,本來一開始有考慮到用信用、勞務及技術這三個層面看哪一個方式來出資,因為信用的評估跟政府的法令取消掉,因此變成考慮用勞務或是用技術。
各位夥伴大家好,我是好牧人全人關顧協會牧師,今天還有延續性的問題想要提出討論,謝謝。
……不是衛福不准,而是衛福部還沒有接到申請。農委會那邊研究出來,應該送出去、幫我們申請出來才對,這根本不用技轉,並部分不是技轉的問題。
這個農作物在臺灣還沒有被開放可以做,可以吃進人家的肚子裡,還不行,所以現在坊間包含高雄的案例,如果我們要按照法規,是違法的。
不可食用。
申請出來了,檢查的研究報告都出來了,但就壓在裡面,就告訴他們說我們似乎要繳一筆很龐大的錢,他們才願意送出去,因為這個是公共財。我們發現公共財是大家可用的,為何不直接送,還拿了政府的錢,我們以為是茶改所幫我們做了很多的配方,我們應該要買這樣的技術,但如果不是的話,我覺得應該是開放出來,讓所有的農民也好,他們要製作咖啡也好,我覺得我們臺灣的技術是可以的,而且也可以做到外銷的,因此是不是在這一個部分,衛福部可以主動把它檢驗並開放出來,這個是我的建議。
我們曾經去到藥毒所、農試所、茶改所,拜訪這一些單位,兩年前藥改所用這議題提出研究方案,跟農委會申請了一筆補助,叫我們提出一些東西給他,然後讓他去研究,申請出裡面的成分,然後可以幫我們送出去成為可食用的。
我現在不是要檢舉,我希望政府來輔導、幫助,臺灣種咖啡樹、生產咖啡豆,漸漸把要摘除掉的咖啡葉、茶,但是咖啡葉在臺灣不可食用,我曾經去衛福部瞭解過並申請,而申請必須要經過檢驗,也必須要檢驗出是不是有毒素、毒物的問題。
我剛才還有提到的一個垃圾變黃金的事情,在六、七年前已經被研究成為一個很好的健康食品,因為裡面含有很高的芒果素,這個是抗氧化物成分的食物,這個東西在加拿大已經生產為產品,幾個國家都陸續生產為產品,因此去了就買回來。
再者,日托所是不是有場域的規範,我提了幾次,衛福部給我的答案是沒有,因為關懷據點也沒有、C型(巷弄)據點也沒有,如果都沒有的話,老人在場地出了事情,主責單位也會擔心督導不周,是不是有辦法立一個托老所管理辦法,就像幼稚園管理辦法,如同托兒所也有一個托兒所管理辦法,大家都會好做事。
應該是服務的老人、受評估的老人是亞健康或者是失智、失能的等級,但是如果沒有做任何的評估,我們如果收案的話,家屬認為長輩在社區當中的情況之下,也認為單位可以照顧,但是沒有做任何的鑑定,有一天社會局來關心,認為長輩應該有輕度失智,單位怎麼可以這樣收案,那我們就被處罰。
這樣的事情,似乎我們沒有辦法解決,我發現現在漸漸覺得不是要一個NPO、公司,甚至還有第三個單位,我覺得好像要因應不同的組織來配套政府的法規,才會好做事,但是在這一個部分,我會提出這一些是因為這些像托老所沒有法可以管,目前沒有法可以管的時候,我們該如何經營它?因為我們想要發展它成為加盟連鎖,然後就會配套一些課程。
短期補習班的規範、規格是如果有超過五個學員、有收費及場地固定等等,如果這個叫做短期補習班,我們常常會開一些比較便宜,讓老人參加才藝班,尤其現在「長照2.0」有一個預防及延緩失智課程,未來要取消補助,希望能夠來收費,這是不是都要去辦短期補習班?又或者是我們跟政府爭取申請1元,如果申請1元,我們就不要申請短期補習班,很麻煩的。
因此像第三個議題,課程的問題是有短期的補習班,所有的課程如果沒有設立短期補習班經過教育部、教育局的核可,你開設了短期補習班就違法,要沒收所有的設備。
我們比較膽小,我們都躲在他們的後面,我們都有申請。但是有一天我們不想申請政府的補助,想要自己營運的話,我們是不是也會落到關門?有時背離我們的社會精神,我們想要自給自足,但是似乎要有某一個保護傘在這當中。
事實上托老中心所照顧的是健康跟亞健康的老人,日照中心照顧的是失智跟失能的老人,這兩個是不一樣的,因此某社企被政府關心以至於就倒了,那時我就建議他應該要趕快申請關懷據點,有政府的庇護傘跟保護傘,他說不想要跟政府申請補助,結果他就倒了。
來關心的社會局或者是衛生局認定這個是長照,我不曉得現在是否知道「長照」二字到底是「長照法」或者是「長照2.0」,這完全不一樣,他就按照長照法的標準說這個是托老中心,應該要設置什麼。
之前有一個單位,我鼓勵他來做,但他撐不下去而倒了,因為他就是要做社會企業,不跟政府申請任何的補助,然後辦了托老所、托老中心,結果被政府關心,受不了,然後就倒了。
順利進行中。
但是他們遇到的問題,我覺得反而各部會對於這一些瞭解度都不夠,都不夠的時候就會產生不一樣的困難度,這些問題才是他們真正的麻煩點。再者,真正需要營運、接受經濟部其他部會當中的協助或輔導,在這個部分來看看有沒有可以協助的?
我們的成立是第一個案例,我很樂意open給大家看怎麼去看、怎麼去學習,我們上次去開會的時候有講到,如果社團法人都可以的話,財團法人絕對更緊張,如果是這樣的話,所有的財團法人應該是更放心,因為我最近就接到很多電話,大家就想要問我們如何成立,這一個過程中,這可以協助他們。
如果政府可以有一些寬鬆跟特例,是不是也可以比照辦理?
我相信大家的問題是,要走向成立一個公司是檯面上的,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在某些情況,可以先用一些特例的方式應予協助這一些社會企業,比如像我們得到核可,現在要辦理公司登記還有一段時間,還沒有辦成,但是企總可以很大方給我們一個機會,也就是說我們資格是不符合的,因為還沒有登記立案,我們是用嘗試性的輔導,也就是有榮譽律師來幫助你們跟解決這一些情況,按照設立的話,我們工商設立是不能被輔導的。
政委、大家好,我想再說明一下,因為我是受益者,感謝政府讓我們就第一個案子成為這樣的公司,事實上成為公司是很困難的過程,但是營運才是真實的,活不下去,成立公司也沒有意義。
我額外再多提一個,也就是垃圾變黃金的事件,我們期待衛福部能夠讓咖啡葉成為可食用的產品,這一件事我們努力三年多了,還是沒有辦法解決,細節有機會的話,我們等一下再來討論。
對於這樣的會議更加有信心,以至於我們更敢提出問題,所以我們又提了幾個問題,我怕會造成政府更多的困擾,反正政委在這,也不怕了,我就豁出去了。
政委、大家好,我是好牡人全人關懷協會理事長王世欽,很感謝政委座談,真的有幫我們解決一些事情,這真的非常感謝,我們可以拿到社會企業內政部、衛福部的核可去辦理公司登記。
如果未來可行的話,也可以從中讓別人有一個遵循,這個是我的建議。
我覺得這樣子的機制來把關,然後用這樣行政的模式來把關,並不用先動到立法、不立法的問題。
但我們未來到經濟部去登記立案的過程中,我個人會覺得要附上協會的章程,看看有沒有互相回應,如果沒有的話,就再會辦內政部、衛福部,然後再看雙方是不是有呼應。
我相信我們在送這個過程中,公司的章程應該不用送到內政部。
我要提出兩個地方,也就是在程序上,像按照剛剛內政部的條理來規範,但是在規範的過程中,許可函裡面可以多一些備註,也就是要顯露出來這一些情形,像當中還有很多兩方的章程要互相呼應,可能都在核准函裡面稍微備註一下。
謝謝大家為這樣的事不斷腦力激蕩。
台中市怎麼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