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這裡,我也希望釣魚團體跟漁會一樣,他們代表的是全部的釣友,我們草里漁港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做示範港?讓你們來作管制跟規範,就像我們委託漁會來管理漁港一樣,這可能是很好的示範,讓漁民不會擔心,在釣客這邊,大家也知道真正如果到漁港去做垂釣動作時,可以怎麼管制、怎麼收費,以上的建議,謝謝。
其實我們的草里漁港在106年的時候,也公告整個港是開放的,但是也曾經尋求釣權會,希望能不能來作管理,可是這部分還沒有得到正面的回應。
另外,其實接下來我覺得大家在討論的東西,像剛剛講了很對,後面的管理機制與權責單位的問題,開放應該不是問題,而是管理機制跟後面的權責是一個問題。
我非常謝謝今天可以見到釣權會的會長,其實在102年就有提供給我們意見,其實跟北部分會的會長,大家都有討論,我們開放哪一些區域可以符合大家的需求,這個部分我們也跟漁會討論過,所以其實103年也重新公告過,這個部分我覺得政府單位,尤其地方政府單位,都會基於協調民眾、漁民、中央單位期待來做這樣的事情。
另外,我們還有一個問題,其實我想我們的釣權團體也提到了,釣魚是休閒體驗,並不是一個漁業行為,可是這幾次在討論的議題,一直把它跟漁業行為牽扯在一起,我們的觀光單位卻沒有進入來處置,其實並沒有檢討漁港有沒有垂釣的地點,應該是全面性檢討垂釣的地點,應該可以在哪一些地方最安全、又最符合大家需要的。
另外,在罰則的部分為何會罰不下去?因為他的罰則的確是非常地高,不符合比例原則,這也是我們新北市政府為什麼在100多次這樣的勸導行為裡面,卻只有罰15次?這是我們會考慮到,除非在極度危險的地方去釣魚,你又不聽勸導,我們才會裁罰,但這不是正常的管道,我們也希望能夠有一個跟釣客、漁民中間有三方三贏的效果。
但是剛剛提到每一年5至10月,去取締這樣的行為,我們必須連同誰?我們必須連同海巡、警察單位,為什麼?因為違規的人必須確認身分,我們是沒有這樣的權利,因此必須花費很多的人力。
另外,各個港的,無論是商港、漁港或者是其他的地方,你不可以對於違規的事項、同一個事項有不同的罰則,這個部分也是我們一直希望中央能夠跨部會來協調,因為這個會牽扯到商港法、漁港法、水域游憩管理辦法及觀光釣點等等,因為釣點不是在漁港,其實待遇的地方可以很多,臺灣有這麼長的海岸線並不是只有漁港可以釣魚,而垂釣的安全,我們新北市政府,一直以來都非常重視,所以對於釣客安全的規範、釣客安全的違法行為的一些取締,我們也是做的最落實的。
另外,其實有跟中央反映,希望在漁港管理第18條裡面,所說全面管制,就是給地方政府來做管制措施,其實應該有全國一致性的規定,這部分不是交給地方政府自己去訂,我們可以針對開放的地方去協調,但是你的管制措施,不可能每一個縣市不一樣,這個也會造成民眾的困難。
另外,在漁港開放的問題,我想新北市政府應該有這麼多的經驗,因為從法令一開始修法,我們97年開放了十處,這個部分跟漁會經過了非常多的溝通,包括魚作稍微比較頻繁一點,民眾有需求,我們也給他開放了,包含了野柳、深澳。
第一個,我們漁民為什麼會這麼樣擔心?我覺得剛剛會議開始說,今天協作會議已經有非常充足的準備,有十場的會前會,可是在這樣的準備過程中,卻釋放了一個訊息,就是你要開發50區,所以在沒有協作會議之前去釋放這樣的訊息,我覺得就是造成我們漁民為什麼這麼激動的問題,因為大家說要檢討,其實我說真的,漁民真的非常願意,但是不可以在沒有討論之前,釋放這樣的訊息,也造成地方政府跟漁民中間花了非常多的精神作溝通,這部分我覺得是今天會議,外面這麼多的漁民情緒激動的問題。
我想提幾個點:
大家好,我是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處長汪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