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同單位、同性質的人請你分兩邊,像地方政府的動保處就要分兩邊,如果是這邊有動物社會,他們也要分兩邊。請大家儘量分散到兩邊,讓兩邊的人都有一樣的多元性。
我們接下來一個部分是分組討論,分組討論是會分兩組,一組請把這邊的桌子併到這邊,請把那一張桌子併到那一桌,我們一共分這兩組,農委會這邊已經有小桌長,小桌長可以站起來跟大家打招呼嗎?
謝謝。我們澄清到這邊告一個段落,sli.do上還有沒有問題?如果沒有新的問題,我們先中午休息,接下來下午的時候,我們會分成兩組,然後來討論剛才提到那兩個問題,接下來休息到1點,大家可以自己休息。
醫療索賠方面?
我們再問一下,有關於第二個義務動保員跟第三個問題。
先請法務部幫忙分享一下目前反社會人格,法制上有沒有什麼處理作為?
有一些問題其實下午的討論,應該是可以處理到,包含第二個義務動保員的設計是否有SOP,以及讓一般民眾SOP怎麼做,這個是我們下午討論的一些問題。
這個是我們下午討論的問題,不知道大家對於這個問題有沒有覺得需要補充的?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用這兩個問題來做小組的分組討論。
第二,我們如何改善動保員、警方、目擊民眾蒐證虐待流浪動物不易的問題,以避免更多的流浪動物遭到虐待。
第一,如何在現有的人力下提升動物保護的能量,以避免更多的流浪動物遭到虐待?
目前根據大家的討論,我們看起來問題是:
老師這邊分享的是,最根本的問題還是民眾間的價值觀,如何讓大家有比較一致的想法,如果沒有的話,其實這一種衝突永遠都會存在。
朱老師完接下來要討論下午要做什麼。
這個是很基本大家對於這一件事認知的問題。
好,非常感謝。
非常感謝分享。
關於這個部分,你們在偏鄉地方如何強化這一件事?但是其實還好?
其實包含您這邊還有包含臺灣防止動物虐待協會都提到一件事,也就是動物意識上的城鄉差距問題,其實是相當嚴重的。
有關於臺灣的寵物登記的問題,農委會目前有沒有遇到什麼困難可以跟大家分享的?因為他們提到是飼養動物成本想要提高的這一件事。
所以關於案件後續透明化的問題,希望可以讓大家知道,也許有一些好的後續狀況,大家可以知道,大家可以改變不同的想法。
有關於流浪動物的部分,目前有沒有人想要分享什麼的?
我們看一下sli.do上的問題,就是剛剛提過的這一個,剛剛有討論了。好像沒有了,謝謝。
是更根本的問題,不是談動物保護,而是談動物福利。
另外一塊林逸萍小姐特別提到有關於流浪動物的部分,我們到底要如何處理相關的東西,是不是有人可以分享一下,我目前各縣市處理流浪動物大概常常預見的一些問題。
請老師幫忙分享一下,現在的狀況是,如果臺灣今天用刑法去罰了,就不會用行政法去罰,公布姓名這一件事是行政法的範疇,因為這樣子,所以很多如果你太嚴重變成刑法罰了,就沒有用行政法來處理。
有關於心理治療的部分,因為今天衛福部不在,之前就有提書面意見,也有放到議題手冊裡面,他的意思簡單來說是心理治療要針對的是精神疾病,但是虐待動物的狀況,比較常發生是反社會人格,而反社會人格其實心理治療並不是精神病的範疇,所以沒有辦法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
大家分享都有提到一點,有關於動物保護檢查員的這個問題,甚至是公部門人力不足的問題,還有流動率高的問題,農委會的簡報其實也有提到,我不確定你要不要補充一下目前有沒有什麼關於人力補充改善的方案可以跟大家稍微說明一下。
不知道關於這一塊?
所以如何跟相關主管機關建立互信,如何讓大家的標準一致,甚至有辦法提升主觀機關對於動物保護認知的標準,看起來大概像這個部分,公私協力的狀況是不是可以得到最新的進度,是不是有辦法、權利來了解這個狀況,像如果涉及個資法,你們拿到資料也要負保密義務,如何讓裁罰的標準是一致的,透過這個方式,可能兩邊的合作會更順暢一點。
但我想要請問有關於政府合作防止動物虐待協會這邊,就你們的經驗來講,動保員遇到什麼困難?
我覺得這個地方可能要放一下,因為那個問題是在於台北市動保處那個地方怎麼討論這一件事,如果他們不太知道狀況下,可能沒有辦法回答你這個問題,我們可能先放在這裡。
警察方面有沒有要分享的?有沒有什麼需要大家幫忙的?好像還好。
台中要分享嗎?
關於監督的狀況要不要多說一點?
動保處這邊的朋友有要?
這邊有一個很大的,有關於義務動保員落實的狀況怎麼樣,有沒有人有相關的實務經驗要分享的?就是目前義務動保員,就是我們之前的調查,我們確實有看到有義務動保員……現在的狀況是臺灣依法可以聘一些義務動保員,有時有人會指出用監督的態度去跟政府合作,而不是用合作的態度而導致更多的工作量,我不知道是不是有人可以分享實務上會遇到的問題或者是已經發生的問題?
法務部有沒有要補充?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
其實這樣看起來好像大家之前比較沒有研究過,可能帶回去嗎?
謝謝。
也就是法務部目前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想法。
對於把動物位階從物品提升出來的這個立場,還是目前沒有立場?
非常感謝老師分享關於情節重大類型化跟更細緻地處理。
非常感謝您的分享,您覺得加重不太ok,但是舉證責任的問題應該是要大家好好面對,老師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情節重大?
有關於動物位階的事情,法務部跟農委會的意見是什麼?法務部有沒有要回答?
如果一直不斷去把法律修得很模糊,有時很可能會罰到不該罰的人,導致一般民眾受害,我想這個是大家都不樂見的。
大家討論了很多東西,最重要的東西是我們發現一個動物保護案件之後,相關的法條有相應的法律要件,我們在蒐證的時候,如何用公私協力方式來找到一些方式,讓大家可以蒐集到確實可以把大家定罪相關的證據,這樣子可能比較可以讓動物保護法來落實,進一步是要修憲。
非常感謝老師的分享。
我稍微說明一下今天的會議並沒有邀請到司法院的人過來,法官也是獨立審判,所以我們可能其實沒有辦法想到確切的案件,但是如果法律的解釋,大家可以說清楚,然後讓更多人理解,應該還是有一些幫助。
所以問題「致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是不是導致解讀成and而不是or,是不是這個意思?
這個好像比較偏法律解釋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