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像是類似這樣子。
我們會有報告嗎?或是國家針對社會創新的嗎?
我再問一個問題,目前的機制上有沒有辦法去評估政府各部門投入的作用法,也就是回饋的機制來做一個統籌的規劃?
其實衡量大學的好壞,是不是可以用社會影響力作為指標?
也就是合作社型態、永續發展目標跟教育深耕明年會做。
就是把USR再往下,所以國高中會再想一些方法。
或者好幾項。
我看立法院的決議,也有提到社會企業立法的部分,目前不知道政委的想法是走哪一種模式?
看這種方法是不是能讓這一些公司願意揭露公益報告書。
有沒有辦法有章程揭露的部分弄一個專區,這某種程度上也是鼓勵。像外國的做法是選出認同的index,這也是一種做法。
可能先做到這一點,因為標章到另外一個程序,涉及到認證。
因為標章又涉及到另外一個效力,考量會更多,但是現在有沒有可能像願意自願揭露、公益揭露報告書集中一起,也就是放在一個專區?
這是不是一個機會?
我補充一下,這個是觀察的過渡期,可以不用立法的方式下可以做到很多並發揮一些功能,像用一個專區、鼓勵的方式,讓他們自願來揭露,至少可以收斂起來,因為我目前看到的只是一個平台,沒有區分功能。
但這不能保證未來的股權。
不一定閉鎖型。也就是沒有五十個股東人數的限制,這個部分將來是有機會的?
所以一般公司也是有機會?
可以適用。
理念是一樣的?
這個是衛福部嗎?我知道有一些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比如像文化部的,像他們的狀況變成是要等文化部的函釋嗎?
第二,這個是有關於作用法的部分,不知道有沒有一些規劃或者是想法?
這個是在公司方面改革的部分,包含我們之前政委推動跟現在觀察的架構,我想關鍵在於揭露的落實度狀況,還有整個氛圍,我想企業文化和氛圍很重要,也就是這一些企業是否願意,如果大家願意就很好,但是當年在推股東會電子投票制度的時候,當時是一開始就自願的家數很少,金管會將其變成是強制,強制之後就變成很多公司採用,這個是需要時間,但是也沒有辦法馬上到位,也許這一年或者是這幾年可以觀察。
收斂也可以看實際情況,重點是讓大家能夠舒服、習慣的過程,所以當時想到兩個階段,也是一個好的方法。我們就要看這一年可以觀察出到底自願揭露的家數有多少,還要看市場的狀況。
對,這個是可以觀察的。
對。我們在考量的是,在過程中第一個是要看多少人願意去轉換。
當然第一件事情是很高興,因為現在第一步已經踏出來了,至少可以看到法條上有空間,在第1條、第393條的架構。
代表我們所有的老師,感謝政委幫我們寫一篇大師分享的心得。
是,我也
那個太久了,我們其實一開始是就目前的現狀。
對。
可能。
是一種開放式大家都可以進來的,就是符合現在實際上大家運作的狀況,這個時候就不會有所謂的那一條完美標準,因為那一條基本上是畫不出來的,那一條畫出來基本上會大家產生一些影響,最好的方式是滾動式調整的狀況。
我們現在的想法不一樣,你想像可能是完美的第三方標準,我想像的是一種開放式的,讓大家都能夠進來的標準。
我修法的觀念是站在第三方的標準,也就是影響的層面是在,也就是將來的話……
我們有看到國外的非常高的標準,也有沒有經過認證而走別的較簡易的標準,我覺得關鍵會在於標準(認定),我自己覺得標準是關鍵,如果擔心特定的產業會影響,那就是標準的認定上會是一個關鍵,而這個部分是大家一定要參與,才不會說為何會變成這樣。
必須透過一個平台,您剛剛聽到的沒有錯,因為第1條、第23條將要修,我提到的是後續會什麼狀況,如果沒有配套,那就是作文比賽,如果沒有做大小分流就是作文比賽,只要作文比別人好、花得比別人錢多,那就贏了,因此要做分流跟區隔。
回應一下,我們比較外國的狀況,因為我們還沒有討論到法條的條文,如果條文裡面那部分可以做一些探討,大家可以一起形成共識,就會很快建立出大家接受的標準,至少是大家知道的標準,也就是大家都知道原來是這樣子,而不會完全不瞭解。
看條文要如何制訂,而條文會影響主管機關的方式,因此還是回到這邊,如果訂的方式、用什麼方式訂,那就會去執行,這個會有不同的結果。
我補充一下,所以我們在名稱上其實會迴避,不論是修第1條、第23條,我們儘量不碰「社會企業」,我們基本的原則是這樣子。我們的想法是,如果本身是做社會企業可以繼續做,不會因為修法而受影響,也不會因為修法而變成必須要follow,這在定義上我覺得這個是很大的困難,目前各國做專法定義的結果都不是很好,所以本來的想法這是公司法,因此儘量不應該去碰觸「社會企業」,而是目前的狀況保有現狀的方式去運作。
(點頭)
對,非傳統型。
我的顧慮是,標準的部分跟主管機關來主導,那就是行政來決定大家參與的部分,這就是另外一種方式參與了,並不是透過現在目前的平台來參與。
第二,因為我們說到揭露的部分,如果要彈性的話,當然就如之前有被建議讓主管機關來訂會比較好,也就是揭露方式跟標準由主管機關來訂。也就是第1條、第23條要處理,也就是對於名稱的部分可以避掉這一塊。
第一,我們認為要有一個揭露的部分,這個部分如果做這樣的配套,當然就會避開剛剛所說的專章,可能要擔心到有名詞的問題,不過基本上會要分開,因為傳統的方式要按照傳統的方式走,就是股東提告要以營利為主。另外一塊則不是此方式,所以我們還是要區分,因此在登記區做區隔,以避免在日後法律上適用的爭議。
初步的構想有兩個重點,這個修法之後會有標準的問題,剛剛吳教授有提到,因此標準要解決,所以這個標準必須要訂出來。
如果發展比較好的,就可以有較強的要求標準,透過市場公開透明的機制建立,讓大家選擇分辨,這個是我們想的架構,並沒有要吃誰的豆腐,因為我也沒有想要吃大家的豆腐(笑)。
我也必須承認,我是看待所有新舊市場參與者在這個市場平台上是中性的,因此如何讓大家共存,這個是我們要想到的概念。當然這個部分涉及到這類型公司如何做分流,因此我們希望架構平台上會在標準上可以反應到這一塊,也就是大、中、小型的分流,比如股票上市上櫃,有人覺得上市比較好,也有人覺得上櫃好,其實要讓大家理解,這只是不同的stage或區分,有一些資金方是想要投資剛初始,這類型公司也不可能有雄厚資金做那一些大型成熟階段公司能做的,因此是屬於比較初級,或者像小聯盟的概念。
我純粹就法律運作面來看,這個就涉及到章節條文如何制訂,章節條文制訂會決定後面的影響,政府的角色也關鍵,但是行政部門跟法律未必是相扣合的,所以制衡是存在的,因此我非常認同市場的部分。
我可以回應嗎?我不代表政府,還好(笑)。
其實我們主要想要做的一件事是想要揭露,如果公司說自己是社企或者是什麼,就應讓大家來檢視,我們的想法就是這樣,不是想要讓政府來認定,而是希望讓市場來認定,那個是我們心目中想要架構的東西,因為我覺得這一塊是要讓市場運作,行政引導到某個程度,應該要讓市場找尋,因此這一塊我自己的構想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