喔!剛剛前面的適用期我一開始就有提到了,是不是可以允許一定程度的適用。不曉得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謝謝大家。
再來,我們這一組有提出一個問題,像教育訓練這一塊,也就是國外 90 小時的部分,大家都覺得費用是誰要付?第二個是如何可以更有效落實這個東西,並不是流於形式。應該差不多這樣子,還有沒有補充?
再來,我們這一組針對勞工權益的部分,勞工協會希望表達的是,要有好的勞動條件,政府要多投入資源,希望大家要有一個觀念,不要讓一個人從頭到尾照護到底,當然這又回到照護人力進度的問題,這也是大哉問,不是一般民眾或是政府在短時間可以解決的。
今天還有提到的是,大家比較有共識的是,這個空期應該是需要檢討,至於怎麼檢討可能就是勞動部長官的智慧,這裡有特別提到手機的問題,現在不只是小孩子手機的問題,像大人也都很愛看手機,我們這一組有些雇主有在抱怨移工在工作的時候是不是可以不要用手機,因為這是會有一些影響。
其實,長照最主要的問題是,大家希望有一個穩定的照顧人力,但是這個穩定的照顧人力衍生出來就是資源的問題,這個部分當然是要靠政府來克服。
再來,因為移工是外國人,所以有語言溝通的問題,這部分看是不是有什麼訓練或者是教育可以補足。
今天大家討論有幾個共識,剛剛討論的是仲介媒合,是不是可以參考國外的制度,能夠允許適用,這部分是可以思考一下。
各位長官、先進大家好,今天來也是學習到很多,其實面對長照這樣的需求,其實大家有很多困難,也有很多委屈,就是一起想辦法來解決。其實大家討論得都很平和,認真表述自己的立場,沒有像第一組這麼激烈,因為我們剛剛一度想要用麥克風。
政委、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經濟部商業司張儒臣,如果各位有什麼問題跟我們業務有關的話,我們會報告或者回答,謝謝。
因此跟各位報告,不管這一次有無納入整個社會企業的部分,其實公司法是年年有人建議要修,我們也從來不抗拒修法,也不排除修法,只要各位有需要、社會有共識,專章、專節是否要修,其實A至D案都是開放的,我們的初步意見是這樣子,以上報告。
我們再跟各位報告,其實公司法從民國18年就立法,到目前已經開發歷史很悠久了,目前的條文架構是在民國55年確立的,因此這一個架構已經五十年了。在90年的時候,有修第235條,因此大家都說(公司法)是老舊車,也就是五十年沒修,沒有啦!其實跟各位報告,從之前到現在,十五年修了十四次,所以公司法已經修了二十六次了,這次經濟部想要啟動的是第二十七次的修法。
其實我們報告,公司法並沒有第1條及第23條而被告,並沒有人因為這樣子而出事,有的人擔心會有忠實義務什麼的,但是真的並沒有聽過因為做這一個東西,而違反整個忠實義務的部分。
其實大家都知道組織多元,誠如剛剛很多先進跟老師指證,公司只是其中的一個組織形態,當然公司法需要調整,也是大家喬得起,因為社會組織是營利組織非營利化、非營利組織營利化,因此公司法首當其衝必須要做這樣的思考(笑)。
就社企界來講,其實這一個部分並沒有那麼有共識,我必須真的很負責跟各位這樣說,並不是故意騙大家,真的每一次聽到的意見不太一樣;但是感覺起來,今天大家對專節、專章的共識度滿高,我們會帶回來參考。
政委跟余委員都有開過公聽會來作這方面的討論,跟各位報告說沒有一場的結論是一致的,針對社企是不是要訂專法或者是入法,或者應該要如何處理,其實真的沒有一次有一個一致性的意見。
商業司報告。我們負責公司法的業務,會有很多機會接受各位的訊息。
大家好,經濟部商業司張儒臣,是承辦的同仁,過來傾聽各位的高見。
如果要比較詳細知道整個狀況的話,其實就如我剛剛所報告的,可以到商業司的網站專區,裡面資訊滿詳細的,謝謝大家。
目前行政院在推的公司法修正,未來就是在股份型公司的部分,其實會大幅以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股」、「無面額」可以發生「公司債」等等可以落實入法,因此以後股份有限公司也會參採很多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色。
如先進所講的,知道的人沒有那麼多,800多家設立,但數字一直有在成長。
第二輪金主進來的時候,可能必須要用1股10元,相對1萬元只能有1,000股,大概是這樣的比例,簡單跟各位介紹主要有幾個工具,所以其實是滿適合新創業者使用。
「無面額」如剛剛先進所講的,可以發現低於1元以下的股份,所以換句話說,可以在一開始籌資的時候,可以用極低的成本,每股只有0.001(元),可能1萬元就可以取得很多股。
這個在使用上有很多的彈性,這個其實是低出資,但是可以保障經營權的特質在,為了要落實這個特質,其實有幾種工具,也就是所謂的「無面額股」跟「特別股」,可以一股多權的意思,新創業者可以用極低的股權,但是特別股可以在表決權數享有1比10或者是1比50,可以用比較低的股數來取得跟金主同樣的地位。
舉例:每個股東在轉讓股份的時候,章程要訂需要讓股東或者是董事長同意,為何叫「閉鎖」?也就是有轉讓限制,等於可以把這一些股東都封閉在一個團體中,避免外面的金主及其他的勢力很容易進來公司,這個是封閉性的特點。
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滿適合新創事業使用,像股東人數是有限制的,也就是不能超過50個人;第二,股權轉讓是有限制的,也就是在章程裡面一定要訂這個股東轉讓是有限制的。
在那一個網站其實有一個專區,裡面其實有QA跟章程範本等等,大家可以從裡面找到資料。
目前中華民國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大概有800多家了,其實相關的資訊我這邊介紹一下,其實到經濟部商工服務入口網,也就是商業司的網站,也就是平常大家在查公司登記,像哪一家公司又出問題了,都會說「經濟部商業司網站顯示」,公司基本登記資料都在那裡。
有鑒於現在整個知識經濟的發展,整個國家的產業型態已經不一樣了,所以我們在104年的時候,政府參考英美法的一些觀念,然後引進了所謂的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專節。
雖然新創業者可以用技術入股的方式來作為出資,也就是不用出現金,但是畢竟技術出資是需要鑑價,而鑑價之後通常還是會是股權居於弱勢的情況。
所以多出資的人就是股權多,出資少的人就是股權少。
過去公司法的股份有限公司,比較強調的是股東平等原則,所以剛剛先進有提到,其實對於新創業者不利的是用股東平等,也就是用出資的比例來作為股權結構的依據。
重要的商業組織及大企業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向呈現。
其實中華民國的公司組織有68萬家左右,其中有限公司佔52萬,股份有限佔16萬多,所以大家可以知道雖然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有限那麼多,但主要整個商業活動的籌資及各方面都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力。
很高興大家聽到閉鎖型公司有興趣,我稍微介紹一下。
大家好,經濟部商業司張儒臣。
只是說不曉得先進他們是已經去送件了嗎?或者是?
公司登記是準則主義,只要是要件成立之後就可以登記,只要有符合發起的程序,有作為一個發起人,開個會並臚列一些應載的文件或事項,應該就可以辦理登記。
可以再詳述一下目前登記的問題是在什麼?
應該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都可以當發起人。
商業司張儒臣。
因為我們現在有兩百五十九個議題,如果說篩選重要的,應該三、五十個也跑不掉,如何跟vTaiwan合作,我們後續再跟國發會或者是跟蔡玉玲律師跟您這邊請示。
至於剛剛政委擔心的是,因為修的條文太多,會不會有一些利益團體反對,我想這應該是等條文都完成之後,我們會跟社會進行溝通跟整個對話,到時候也希望政委能夠鼎力支持,儘量化解各團體的疑慮,因為公司法的利害關係人眾多。例如:昨天記帳士公會說要來路過本部,因為他們覺得一直以來「代理人」僅限於律師跟會計師,他們很有意見。我只是舉個例子說「利益關係人」無所不在(笑),我們知道政委的疑慮,可是目前院裡面的政策就是希望全盤修正,所以大概不會切割議題,我們還是以一包為原則。
目前初步來講,我們是分成四個小組,就是以「籌資」、「公司組織」、「股東權益」等等作為四個小組的分組,剛剛方老師社會企業是屬於在我們登記組的部分,也就是涉及到整個公司法基本定位及登記組織別等等的一個區塊。目前我們跟老師正積極進行條文合作,所以我們的目標還是以一包,也就是我們以全盤修正為一個目標。
跟政委報告,目前公司法整個修正狀況是,這一次是一個全新的模式,也就是由民間組一個修法委員會,跟我們共同合作,也就是第一次採用所謂公司協力的方式來進行整個公司法的修正。目前老師的議題總共提出兩百五十九個修正建議,所以這一次會動到的條文非常多,有可能會超過三百條,所以其實是一個類似像新法的制定。
誠如剛才主席及方老師所提到的,目前要不要立法,其實正反意見都有,所以我們各種聲音都有聽到,我們比較傾向於低度,但是這個低度是要不要提交公益報告書或者要有一些查核機制,這一個部分其實老師們希望可不可以直接做政策決定,這樣子就可以直接做條文的研擬跟設計,我們要表述的意思是這樣子。
下一頁,所以目前大概可能會有這四個方案,比較有可能的是,以A、B案為主的思考方向,如果可以的話,也希望主席或者是各位先進可以給我們一些政策的指示或者是一些想法。其實重點跟老師講得都差不多,目前全盤修正就社企型公司的部分,我們可能的態度是這樣,就教於各位先進,以上報告。
下一頁,現在是整個公司法的修正方向,誠如老師講的,我們不會處理作用法的部分,因為作用法本來就不是商業組織能夠處理的議題,目前社會上大家的共識比較傾向低度管理。
下一頁,目前問題的主要癥結點是在這裡,這一頁剛剛老師已經有提過,我們就不贅述了。
其實老師也有提到現行法並沒有限制社會企業的發展,主要大家會有疑慮的部分有兩個條文:公司法第1條,也就是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公司法第23條,如果負責人要負忠實義務。因為第1條是以營利為目的,很多公司負責人擔心在處理業務如果不純以營利為目的時,可能會有違反忠實義務的問題。
與老師重複的部分,我們就不再贅述,現在最主要是將焦點放在到底要不要引進社企公司或兼益公司的部分,我們簡單說明,直接進入簡報第二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