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問一個問題,已經寫進去公司法裡面,把非營利創新發展及盈餘分配的部分算違法嗎?
是。
像剛剛老師講的是,不應該因噎廢食,好比說每一個企業都是社會企業,我們希望未來每一個企業是以社會目的來創業,但是事實上並不是。
我想表達的是,法令就像一個規矩一樣,當然老實說我們這幾年因為做了七年的社會企業,我們得到很多benefit,因此在應徵人才時,很多中小企業都來找我們,我們太容易徵人了,我們更應該認為這一個東西應該要給我們限制的規則;講白一點,我們一直不斷浪費社會資源,但是沒有規範規範我們。
我想講這一件事的故事是,實際上參與經營的人而言,我覺得有幾個層次:今天有沒有賺錢,這個分配是價值,每一個公司都會有理想主義者跟實際主義者,如果沒有法令規定,我今天可以在不賺錢的時候,我用社會企業的名義,也就是吸引很多人進來,等賺錢的時候再改,沒有人控制我的,如果我今天離開這一間公司,股東要改成全部分配盈餘,可以嗎?是否很容易?
第二,後來創業到一半,沒錢回去上班,因為公益公司法自2013年到現在都還沒有確定,後來他們又增資修法,他們認為賠了五、六年,分不分配沒什麼差別,就把三分之一限縮回來變成三分之二,,然後再通過,又過了。
當時我們想說拋磚引玉,把這個放到我們的公司章程,透過公司法推動,然後就過了,因此第1條很清楚是非營利組織的創新發展與營運目標,我們的盈餘分配是三分之一。這一件事的好處是我不用跟我老婆吵架了,我每天跟我老婆在吵架,從第一天到最後一天都在吵,因此這個立法滿好的,可以減少我們夫妻間的吵架。
我實務上的經驗是,我翻了一下我們公司的章程,應該是2013年12月29日,當時我記得很清楚,我們在談公益公司法的時候,我們把章程做修改,把叫做非營利組織的創意發展當作我們的宗旨,也把我們公司的營利分配限縮到如果有盈餘分配的話,三分之一是我們的上限。
關於這一件事,我回應一下老師。
大家好,我是愛樂活社會企業的「89」,今天是來表達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