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外也已經有數據,將墮胎的週數降低有助於孩子出生,在少子化的時代,或許應該要多做考量。
一、還是重申配偶同意權的重要,還是要回到家庭的層面去做考量,應該是要互相協調,同樣結紮也是一樣的。
還有一個是週數的部分,我建議在法規上應該還是要明確規定,特別是我覺得本法第 1 章總則的部分,促進生育保康、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的健康跟安全,現在醫療也越來越進步,所以其實胎兒的週數、不足數跟早產的部分,其實也比以前來得多,其實早產存活率滿高的,所以週數往後延的時候,我覺得這個跟本法就有一些衝突,以上,謝謝。
第二個,在第 8 條第 5 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跟家庭生活,這個部分是不是建議要刪除,其實只要懷孕,都會對心理、健康都有影響的,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決定可以做人工流產,我覺得這個範圍實在是太廣了。
我這邊想要提供兩個意見,特別是對於配偶同意權的部分,在公約裡面除了看中個人人權之外,其實在公約當中除了看重個人人權之外,其實在公約當中也有提到家庭保護的部分,所以當夫妻兩個人如果意見不一樣的時候,其實不是只有單看這兩個人,因為這兩個人結婚之後就是成為一個家,也就是一個單位,所以應該要協助他們在家庭當中能夠有更好的溝通,而不是自己一個單方面決定就可以了,這是第一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