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能不能把OCR當作考量的因素,請與會先進考量一下,謝謝。
但是一次過來是有OCR,在越大的案件,尤其是越復雜、量越來越多的時候,如果做OCR,我可以很快閱卷找出重點,並訂出準備程序,而進入相關的審理作為,所以如果提供OCR,當然我這個是斗膽的建議,我知道這個是很困難,因為OCR就放在裡面讓所有的軟體跑而已,只是多這一個時間而已,我相信主席大概也知道。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點,我參考了很多國外(例子),英國、加拿大他們做電子卷證很重要的一點是要提供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這個是很重要的點,我當然不希望造成你們的困擾,一方面是困擾,第二方面是經費上的軟體,第三方面是人力要做OCR。
我看完以後,因為我們之前在台北地院有作第一線電子卷證的操作,我非常高興是我們居然能夠達到從檢方那裡,不要重複浪費人力,能夠把他們起訴的卷證一次拿到,將來所有的審理卷證也可以回饋給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