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是依照相關的規定,申請再生能源憑證也不可以來申請減量額度,因為這都基於同樣一份減量的效益,不會在不同的地方重覆核發,因此,這個部分如果已經參與能源局的相關計畫,把電力躉售給台電,或者是請再生能源憑證,與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的申請是互斥的,以上補充。
回覆主席的意見,有關這一個部分,這個提案跟委員討論的過程中,有說明關於能源局在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的部分,如果發電的設施是採躉售的制度,基於減量效益不重複計算的原則,這類的計畫是不可以取得減量額度的,這部分之前也有跟委員說明。
委員特別關注的是,如果未來大學參與這樣的計畫,也能夠取得額度的話,在分配上是不是有什麼樣的規定?依照現行的規定及作業,都是由計畫的參與者,像計畫的投資者或者是執行者自行來作協議,所以這一個部分之前也有跟委員說明,制度已經建立完整,也都有相關的計畫在申請,環保署作以上報告。
第二,在剛剛討論的過程中,提到有關特別像大學、鄰近的社區或是學校附近相關機構來合作的話,是不是可以透過溫室氣體減量的計畫來取得碳權的額度,這點我們也有跟委員報告與說明,現行就有溫管法授權訂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單位不會拘束大學或者是其他的企業及機構,只要有合適的方法學,還有按照抵換辦法規定申請抵換專案計畫,經同意註冊並執行計畫有減量成果,就會核發溫室氣體減量額度。
第一,在碳費徵收的部分必須要有母法的法源,環保署積極推動溫管法的修法作業。現在修法進展很快,上次開會的時候是草案的階段,後來在 5 月 11 日、5 月 12 日經立法院社環委員會完成審查,法案已經送出委員會,所以就碳費徵收的機制,會隨著法律案修法通過,法源就會很明確,就可以徵收碳費。
這個案子在討論的時候有做了一個決議,就是請環保署對於碳費徵收及碳權分配的機制作相關規劃及辦理,這部分大概可以作兩部分的說明:
主席、提案委員及先進大家好,之前有跟孟慧委員有聯繫,就今天環保署的部分可以解列,先予以感謝。
這個議題我想也是尊重委員所提的主要面向,環保署的部分不是直接從太陽光電來出發,做的是其他結合綠籬、減廢、雨水花園等,做多元的利用、淨化校園空氣等等,我想這部分就尊重委員的意見,基本上,環保署作為協辦單位沒有問題。
是的。
這個看起來比較不像減碳,但是是從減少生產消費、產生的能耗跟碳排來作處理,所以這個部分同時具備的是源頭的減量與減碳的效果。至於校園其他減碳作為的推廣,包含教育及相關工作的推動,後續也可以配合教育部來辦理,以上。
環保署就相關的工作,目前主要有三大項:一項是推動保水、降溫的雨水花園;第二項是透過補助的方式,在校園裡面建置清凈空氣綠牆,除了讓空氣可以淨化之外,其實也有降溫的效果;第三個是在校園裡面推動減廢、減塑的活動,這是用行政指導的方式,在今年 9 月 29 日發布行政機關學校減少使用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的作業指引。
各位委員,環保署在這邊說明,委員這個提案當中,就太陽光電設置的部分,經濟部跟教育部的同仁、先進已經作滿多的說明,在環保署的部分主要是呼應委員所提的具體建議第二點的最後一個,也就是「其他減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