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很多網友看到之後才加入,但因為當初不是附議人,所以加入的時候,我們的資格取捨上有一些取捨,但就像剛剛所提到的,在 sli.do 上是公開的,在平台上都會收攏進來,所以其實就這一個案子來講,我想我們處理上還是以先到先贏的方式,其他的意見我們當然都一起納入,因此這個部分沒有太大的問題。
有關於附議人的部分,當初連署這個案子的時候,有 5,000 多位都是附議人,其實那時我們考量到公平性的問題,因為已經有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利害關係人),所以是以先報名的五位網友來作為附議人的邀請,所以其實這個消息公告出去之後,我們是在平台公告有徵求這樣的附議人,請大家來踴躍參與。
交通部未來要處理 ETC 的案子,會把協作會議的過程會納入考量,這個是對外的招商文件。ETC 的契約準備在 114 年開始,目前正在做優先締約的程序當中,按照規定也分別有優先權,後續招商的文件,協作會議討論的部分,也就是要用更多元支付的方式,現在已經研議再納入,未來契約的規範當中,也透過創新營運的方式來提供更多元的支付方式,當然有些是不可行的部分,我們就不會納入正式的公告與說明文件當中,民眾在協作會議意見提可行的部分,我們也會納入,以上。
也很感謝幾位 PDS 小組的協助,以上簡要跟各位分享,謝謝。
第三個,剛剛跟各位說的,相關的建議都是納入新合約的參考,所以我們溝通、公開及接納的方式在辦理所謂的協作會議。
第二個,我們用正面積極的態度,把相關的資料公開在網路上,我們認為也沒有什麼不能讓人家知道的,其實這個部分是我們做了最大的努力。
第一個,ETC 案是國內第一個契約即將屆滿要移轉的 BOT 案件,這個是財政部告訴我們的第一個案子,所以我們也滿開心透過這個管道來蒐集相關的民意,因為依據促參法相關的規定,我們也可以蒐集民意,這是我們蒐集民意重要的方式。
我們收攏了各位的提案,還有在 sli.do 上網民的提問之後,我們正式在 5 月 21 日透過新聞稿的方式告訴大家這件事的回應是什麼,其實非常開心的是,我們收到的是滿正面的,透過這個平台、發布相關的訊息,其實各界給予的都是滿正面的方式,所以這部分局裡面有幾個小小的心得來跟各位分享:
但是,透過那一天的協作會議,我們得到的成果是甜美的,這一次召開會議的時候,我們其實是把相關的 QR code 附在名牌上,讓大家無紙化參與這樣的會議。接下來是會議進行的照片,而這個會議其實滿特別的是,我們在會前其實有確認直播的這件事要不要做,因為大家知道,這個是網紅提案,所以當網紅提案的時候,自己會不會想要直播?會的,但我們後來認為就公開直播,讓他不要有其他事後截圖或是其他方式來處理,也公開讓大家知道我們在討論什麼,所以在直播議題上的這件事,我們其實花了一點時間來處理。
協作會議最重要的是在會前會的部分,我們大概會過一下相關的簡報內容,包括局、部裡面正式的回應如何,還有針對他所提的八大訴求,還有跟小桌長的協議,也是非常重要的,非常感謝 PDIS 帶領我們,其實對於這個部分並不是很清楚,但我們能夠在小桌長的會議裡面,明白知道各位小桌長如何控制這樣的場面,其實我們很擔心場面會失控。
在確認細節之後來作附議的邀請,我們是在開放的平台公開徵求五位的附議人,當天好像有幾位附議人臨時沒有辦法來,我們那時還是儘量希望他們來,不過最後只有來兩位左右。
剛剛主席有提到我們的重點,怎麼樣定調這個協作會議,我們定調的主題在於 ETC 即將在四年之後屆滿,我們如何讓電子收費做得更好,所以基本上我們就定調這個協作會議的主題在於蒐集各界對於 ETC 的期待,我們乃至於化作新的合約規劃事項,這個是我們的重點。
接著是民間團體,首當當然是遠通公司會跟我們有關,因為遠通公司跟高公局的角色是合約的角色,所以訪談的部分就由 PDIS 來處理。另外像 TUV 技術類別的專家、ITS 協會,甚至於工程顧問公司,這部分是我們找一些跟 ETC 比較相關國內交通智慧領域的一些民間團體,另外是公部門,因為 ETC 是 BOT 案,所以我們就找了促參司來訪談。
最後最重要的是,必須要有利害關係人的訪談,而這部分我們分成三個部分來處理:第一個是我們找了專家學者,ETC 是民眾消費的有關、民眾使用國道有關,我們找了北商大的教授是促參法的權威,還有陽明交大背景的專家學者、消保協會理事長,我們找了這樣的專家學者。
其實我們跟 PDIS 也有討論,我們決定應該要正面、積極地應對網紅提供的意見,所以我們就融入、全部都納入。全部納入之後來作議題分析表,我們針對所有的提案來作臚列,知道我們可以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我們願意開放什麼樣的資料來提出什麼樣的回應。
第二個,要接觸這個提案人到底有什麼訴求,坦白來說這個案子跟其他案子非常不一樣,我們看過所有協作會議的提案,基本上提案訴求都非常地單純,當初原提案者的提案,基本上是後面提出的訴求,但是網紅畢竟不一樣,蒐集了所有在 FB 上對於我們的一些期待跟想法、疑問,所以彙整了八個訴求,各位之前也有看到,一開始提出的只有三個訴求,後面紅字的部分都是新增的訴求。
第一個權責單位是交通部,責成高公局這邊來作回應,因為這個回應必須要在提案之後的兩個月內來作回應,但我們必須要辦協作會議,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初步延到 5 月 24 日再作回應,這是第一個先跟廣大的連署人來作說明。
有了這個緣起之後,其實坦白來說,在局裡面第一次面對這樣的議題,也是希望能夠藉由這個會議來跟民眾溝通,其實 ETC 長期以來都有一些民眾可能過去有一些誤解,或者是一些不太清楚的地方,所以我們就藉由這個會議來作處理。
這樣的方案構想,因為他本身是網紅,所以透過 FB 及其他的留言平台,吸引了一些媒體的注意,所以其實在 12 月 21 日發起這個案子之後,很快在一個月左右,這個案子就已經達到 5,000 人以上連署的門檻,這個期間包含眾多的媒體都有接受這樣的訪問,像局裡面的組長都有接受媒體的訪問,也就是對於這件事的看法是什麼。所以經過這樣協作會議的討論確認之後,確認我們就是要辦理這樣的協作會議,這大概是第 90 次會議。
其實本案剛剛主席有特別提到,因為 ETC 在 95 年 7 月開始,一直到 114 年 7 月就會結束,所以在去年底的時候,就有網紅提到,認為契約即將要結束了,是不是應該要收歸國有,他有幾個訴求在網路上呼應:第一個,有提到歸國有這個議題;第二個,是不是可以不要再貼 ETC,現在 9 成多的車輛都有貼,他的意思是科技在進步,應該可以不要貼;第三個,現在政府正在推動數位支付的方式,希望打造用 Taiwan Pay 的模式加入 ETC 的付費,所以提出這樣方案的構想。
主席、各位與會的長官大家好,我們接下來就針對 90 案 ETC 收歸國有的案子跟各位分享一下辦協作會議的過程。
在討論當中,也特別謝謝提案人阿水有很好的建議,像過去民眾對於ETC的誤解,看起來真的很深,導致政府花了很多的行政資源宣導,民眾也不願去申辦,其實臺灣的ETC,在過去沒有疫情的時候,不下60個先進的國家團體來到臺灣參訪,我們透過簡報來告訴國外的團隊我們的ETC成果,包括我們最近跟日本走得很密切,他們的單位也覺得高公局在高速公路服務區不但做得很好,像ETC的便利性也覺得很訝異。今天討論出來很多的結果,我想說114年馬上就要到了,其實高公局跟財政部的分享也說明了,國內的BOT、ETC是第一個要進行「T」的移轉程序,目前高公局已經開始啟動程序了,相關的法律程序、契約規定,都會follow促參司的相關法規,我們會嚴正、不負外界關注所託的狀態之下,在未來把ETC做得更好,KPI只會越訂越高,民眾的方便性只會比現在更好,透過這樣的平台,我們蒐集了很多的意見,謝謝大家的指教,謝謝。
KPI沒有達到的部分,是由遠通賠付高公局,這個是民眾不知道的事,高公局每年委外技術顧問公司,定期抽取門架的資料來稽核是不是有收對,KPI有沒有達到,如果沒有達到的話,績效評估成績會很難看,該賠的部分也要賠出來。
基本上ETC外界一直很關心這個議題,我從102年開始接觸ETC業務之後,我深深感到國人對ETC的期待,ETC的這套系統,我們的KPI訂得很高,像通行量的部分要達到99%,可收費成功率要達到99.8%,通行費正確率的部分要百分之百,如果你認為被收錯了,我恭喜這位民眾「你中獎了」,就可以有機會讓我們對遠通的系統加以撻伐。
首先還是感謝PDIS提供公共政策跟民眾溝通、討論的平台,也特別謝謝提案人,透過小組討論跟議題的分享之後,讓我們能夠充分地把ETC在臺灣執行的成果、狀況跟大家溝通、說明,也感謝與會很多的專家、學者及相關的單位一起共同參與這樣的討論。
後面強制執行的部分,像民眾超過300元不繳,政府的債權就要執行強制所得,移送強制執行須先查欠費人的財稅所得及相關資料,這部分都需要相當大的人力,因為收費員都解僱了,過去的人力一個都不留,這麼大量的工作部分,我就用委託勞務方式,也就是讓民間勞務公司來提供勞務服務,並以政府高公局的名義來作強制執行,以上說明。
跟遠通公司的契約當中,遠通公司的工作範圍只做到通行費的催繳與徵收,沒有繳費的就必須發通知催繳,當催繳通知發送了之後,遠通公司在契約範圍的工作義務就已經完成了,按照交通法規規定行使公路不繳費的部分,就必須開罰紅單,而這個紅單不是ETC工作的契約範圍,當然也不是遠通公司可以做的事,因為這個是公權力執行的部分,即使委託也不能去做,所以印製罰單與發送的這件事,高公局就必須要用勞務的契約來委外辦理,委託其他公司來印製罰單並寄送給欠費人。
因為我們進入電子收費之後,才把收費員裁掉,收費員是一年一聘的政府約顧人員,契約到了之後,先前在簽約的時候,也告訴他說國家將來會走電子收費,全面收費之後,當然收費員聘僱的契約,就依法給予相關年資結算並依法辦理資遣。
我簡單說明,過去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在人工的收費站是自己建有監視的系統來監視各種車牌,因為我們實施電子收費之後,把收費站拆了,過去警政因為防護治安而要求的系統已經不在了,所以就委託遠通公司利用既有的ETC資料蒐集的影像資料來作為防護資安的使用,我們也請示當時資安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認為,這些機關職權範圍之內,因為防範公共治安所需要、在必要的範圍之內,我們是可以提供ETC資料給這些單位,因此他們委託遠通公司開發系統平台,在前面的收費系統取得的影像,在必要的部分提供給警政單位來作治安的使用。
民眾通行台北到高雄,因為收費站停等的時間及油耗等…,節能減碳相關的效益,經過技術顧問去試算,一年可超過24億元效益,先針對這個議題簡單回應說明。
有獲利的是,大家都知道有收費站的時候,尤其是附近的泰山收費站,過去天下第一大站大家都在塞車、停車,接著是上坡,再加油門來踩的時候,像那樣的損耗跟污染,透過電子收費的制度之後都沒有了,所以政府規劃這樣的ETC後,其實在國內來講是產生很大節能減碳的效益,當然人工收費僱用了1,000多位的收費員,我們每年花了11、12億左右,為何現在委辦服務費用也超過這個費用,看起來也有人附議這樣的說法。
這個案子剛剛我們科長的簡報已經很清楚了,因為我們沒有把國道的轉租因此而獲利,遠通公司就是代替過去人工的收費員向民眾收費,自己先投資6、70億建置營運資產,幫政府收費,收了費用之後交給高速公路局,帳務算清楚之後,我才給他應該有的勞務委辦費用,也就是沒有資產出租而受利的事情。
我是高公局的業務組組長,針對鬼才阿水所提的部分,因為所提的內容議題很多,先針對一個議題、一個議題來說明,因為我剛剛速記沒有這麼快,是不是我們一個問題來回應、說明。麻煩。
最近因為防疫的措施比較忙,也在做一些疏運準備,在疏運完了之後,我們會積極跟提案人來作聯繫、溝通與協調,透過主動說明的方式來作一些訴求的蒐集,這個案子高公局建議不要納入協作會議,謝謝。
最近媒體也做了專訪,包括專訪提案人、學者專家,也都作公平的說明。
其他提案的幾個訴求,例如可用車牌辨識來取代收費的部分,像我們瞭解車牌辨識率只有八成多,後面很多車牌的問題,其實會增加很多的判案人員做車牌辨識的工作,也可能沒有辦法達到ETC契約99.98%的規定。
目前ETC在網路訴求的部分,也就是要多元繳費的方式,目前在履約的階段,我們持續要求遠通公司提供服務的方便性,在多元支付的部分,我們也會在下個契約當中納入相關的規範來討論。
政委,大家午安,有關於ETC收歸國有的部分,基本上提案人說有財團壟斷的問題,我們已經透過新聞採訪的方式來說明,ETC本來是BOT案,BOT在114年12月21日屆滿之後,本來就應該收歸國有,按照法規規定的部分,本來就應該要收歸移轉所有權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