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私法、規費法需要分開沒錯,我同意要走私法才能推得動。 從草案文字來說,有許多授權規範,包括甲類由行政院訂定,乙類給權責機關訂定。 私法才能有授權條款,規費法是不能這樣用的。 內政部是二級機關,如果所屬機關是否收費的標準,如果有必要收費,可以比照規費法的收費標準, 在沒有標準之前,先參考現有的「收費標準」來訂定,準用現有的費用。 這樣是不會有競合關係,而且實務上是可行的。 我個人也很贊成法務部的解釋。
謄本的收費?
是否有考量的空間?畢竟紙本資料也是應公開的事項。
Whisky 應該是想說,目前沒有電子化的資料,如果就可以不開放,那就少了一大半了。
建議改為「政府電子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利用原則」,避免名實不符的狀態。
同意。
第五點稱「前點」,其實是「第三點」,就已包含甲類。
第二項的後面可以拿到第一項後面。
這是規費法的部份... 謝謝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