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部長。
這個 ok。只是是不是可以有四個選項?
權責單位可以依權責處理的部分,如果溝通他理解的話,現行制度會擺在「逕依職權回復辦理情形」。
但是也有可能是提案人自己想要拿回去,這個也 ok,所以有四個選擇。
另外一個是權責單位已經跟他溝通,他也瞭解。
「逕採」是直接可以做。
我瞭解,因為原本的路徑是兩個路徑,也就是「投票」跟「撤案」,溝通後結案較「撤案」好一些。
有些是已經溝通,他也瞭解了,因為有的當事人對「撤案」兩個字,會覺得很像是他主動拿回來,後來他瞭解這個部分,如果用「結案」,他就覺得很 ok。
對,部長剛剛提到的選項是逕採的觀點。
也就是增加路徑的選項,像權責單位可以依權責辦理,不必經過投票。
我再補充報告,現在跟當事人溝通,原本已經有「投票」跟「撤案」,各權責單位本來權責就可以做了,也就是有提建議,投票須耗費一段時間,其實他的建議我們一聽就可以處理,就像部長在 8 月跟同仁互動時,也就是屬於權責單位可以做的部分,我們就直接做了。
對,最好是當面,有時看文字跟實際來協作討論講的有差別。
就是我們需要找提案人洽談才知道他的真意,所寫文字沒有辦法真正知道其全部意涵。
綜上,我們建議扣合 mymoda 的計畫目標,並且參考國內外政府實施經驗,具有循證治理或者是 benchmarking 的實例,這個是未來精進措施方向的建議,提供參考。
第四,目前 mymoda 平台有一個提案,也就是鼓勵本部的同仁或者是各司處署都可以踴躍研提業務創新的方案,這部分包括像行政革新或者是流程再造的提案,所以目前同意票有 106 票,我們簡報「計畫目標」也提到要運用集體智慧,提供業務創新見解與制度革新,來推動我國數位政策的創新跟變革。
第三,簡報「流程 05」提及權責單位說明撤案的內容,依據本處跟提案人溝通的經驗,逐案請權責單位說明撤案的理由,可能有一些可以斟酌,是不是建議文字酌做調整,也就是「視需要遴選具代表性的提案,才請權責單位說明撤案的理由」?因為我們有跟當事人溝通,他們說其實是人家拜託他提的,他其實提完之後就走了,大概有這個情形。
第二,精進措施第 5 點,建議儘量不撤案,透過問卷製作跟開放投票等等的過程,這個部分以我們處跟當事人溝通的處理經驗,有些是屬於權責單位依據權責來辦理,或者是向提案人溝通說明以後,提案人瞭解也解決了問題,實質上已經處理提案,因此沒有必要再透過投票的程序再增加行政流程與作業成本,因此為了符合行政效率及效能的考量、實務運作,因此我們建議文字修正為除了現行投票跟撤案的做法外,另外增加兩項:(一)權責單位逕行依權責辦理;(二)權責單位與提案人溝通後結案。建議此方式辦理,以資周延。
簡報「未來展望跟建議」也有包含實質參與跟行政革新,因為有鑒於此一制度當時設計的目的在於創意、同仁提案,協作的部分也包含提案人跟權責單位要協力,如果提案人完全匿名,未來權責單位要找誰協助,包含確認想法跟需求等等的部分,這部分我們建議按照現行實務作業的方式,權責單位真的有必要要與提案人溝通與協作,因此建議維持現行的機制。由策略司移案給權責單位接續辦理的時候,還是要提供提案人的具名資訊,才有辦法讓權責單位來邀請提案人共同進行討論,因此建議不列此項的精進措施。
第一,精進措施第 3 點,研議系統開放完全匿名提案及參與的部分,剛剛報告人有報告第 2 頁的提案原則有協作程序,提案人有義務要配合提案的內容參與討論跟後續的協作。
部長、次長、主秘及各位長官,大家好,人事處有幾點補充建議:
2、本部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3 款有規定辦理特殊重大專案得不受奬勵點數總額之限制事由,我們當時也有跟策略司討論過。所以,不受奬勵點數總額限制這部分沒有問題,因為到時只要部、次長有指示「專案敘獎」,都不會列入各單位當年度獎勵點數總額內,以上報告。
1、本部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6 點第 1 款規定,各單位提報獎懲案件,應依本部平時獎懲基準表規定,並依實際貢獻之困難度、複雜度、創新度覈實提報。據此,未來策略司於相關提案成案完成討論後,就各提案人實際貢獻之程度(即實際貢獻之困難度、複雜度、創新度),覈實提報「嘉獎 2 次」或「記功 1 次」等敘獎額度;後續當然還有提考績會審議通過,部長核准發獎勵等作業流程。
(二) 至於大家關心的「敘獎額度」和「不受奬勵點數總額之限制」,依本部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說明如下:
(一) 策略司之前草案,規劃「提案成案後,提案者得予嘉獎 1 次(以 2 次為限),並不佔人事處年終業務敘獎案件(點數制)。」本處在尊重策略司規劃方向下,建議酌修文字為「提案成案後,提案者得予嘉獎 1 次,同一提案人之累計獎勵額度上限為嘉獎 2 次。獎勵額度不列入各該單位當年度之獎勵點數總額計算。」
二、至於本案涉及的「獎勵方式」部分:
一、針對這個案子,鼓勵同仁在業務面提供創新建議,肯定支持。
部長、次長、主秘大家好,策略司提到裁示事項一,有關敘獎的部分,我這邊補充報告:
這個部分會前也有跟司長說明,因為數政司之前推出兩位票選委員候選人,形成票源分散,一般司處都是票源集中,推舉一位而已。至於指定委員的部分,我們之前公文陳核,也有提供部長建議,這部分 15 個委員的數額是有衡平性的考量。該司下次的推舉票選委員候選人方式,可以參考精進,以上報告。
目前兩署已成立專案的群組來做相關的討論,目前第一場資安署已經訂於 5 月 29 日會與柯分析師來討論,以上報告。
部長、次長、主秘、各位主管,人事處針對第五案補充報告。首先,部跟兩個署執行本專案很感謝柯分析師的指導,謹對兩署推動 Ragic 新進人員報到流程的進度作補充說明。在今年 3 月,我已經有邀集兩署的人事室主任轉達本專案。5 月 3 日,本部向兩署的人事同仁進行系統展示及說明本部現在 Ragic 新進人員報到流程,也請兩署會後盤點需求,並邀請柯分析師來協助指導規劃。
第二,補充報告有關人事派免令的電子化措施,人事總處預計今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拜託各位主管協助宣導同仁在 MyData 系統點選同意,以電郵方式同意,這個公文已經在今年 3 月 24 日書函轉知各司署,以上報告。
第一,本部員工協助方案 EAP 於今年 3 月 1 日與「財團法人新竹市生命線協會」簽約,提供相關的諮商、諮詢服務,兩署的部分亦已簽約提供服務,本部近期已透過多元方式,像公文、電子布告欄、電郵的貼心小卡,請主管跟同仁善加利用。至於個人諮商、諮詢的部分,可於生命線協會的特約場地、機關內部及視訊方式辦理。
次長、主秘及各單位長官,人事處補充報告兩件事:
「4-1-2 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這部分權責單位也請資訊處幫我們確認一下,因為跟人事處相關性較低,謝謝。
這個是國發會的規劃,他們有限制每兩週要至少擇 2 天回來。
這部分其實在國發當時的規定,每兩週還是要有兩天回來辦公的場所,我們當時規劃這個方案有考量到這個部分,因此是讓單位主管衡酌,當事人提出也是有開始跟結束時間,並不是一申請就到明年底,所以是會有一個申請的時間考量,這個部分會有表單設計,以上報告。
國發會實施也是這樣的方式,他們有遠距辦公,原則上大部分都會在家裡,如果在其他的地方一定要主管同意,而所謂差勤管理是要主管可以找得到人,有些企業實施是要看影像,更嚴格的是資管單位是要存在 SD 卡,這部分由單位主管依同仁情形來審酌。大部分都是居家的方式,以上報告。
(報告案二) 依簡報內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