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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確認兩件事情,之前原民會有給我們一份對於2016年修法的回應,農委會也有回覆,有個交集是金屬製獸鋏,你們也覺得禁止,本來也在他們範圍內,非金屬的部份你們保留,獸鋏定義再確認一下,協作會議當天大家理解要一致,關務署如果在海關要加強,也要討論什麼是金屬獸鋏、什麼是非金屬獸鋏,總歸來說全面禁止金屬製獸鋏應該是我們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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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確認議程包括原民會跟農委會105年送大院版草案的定義,目前動保法施行細則裡沒有很明確講是不是金屬,這個要農委會說明,再來是關務署第一次參與會議,為什麼會進場也請農委會補充,接下來會盤點心智圖,就是所有資訊的彙整,有大家交回的資料跟訪談訊息要麻煩糾正補充,最後是利害關係人邀請名單,最後確認工作待辦事項。先就第一個,原民會回來的文,可考慮同意方向,僅就非金屬製部分,目前相關法規沒有就材質構造做明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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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動保法的問題,是野保法,有排除也是野保法,要從野保法修法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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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獸鋏有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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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鋏定義是在動保法裡,要送立院的不是現行法規,原住民希望可以分開,修法後原住民不能用金屬獸鋏但可以用非金屬獸鋏,要回到材質構造在法規定義上很重要,原民會是否能界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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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有案例是塑膠製獸鋏,但因為定義跟保育法規定的有具彈簧、鋸齒就認定為獸鋏,這樣原住民只要用有彈簧、鋸齒是不是就被認定為獸鋏?像是卑南族抓老鼠是用類似獸鋏的東西,但那東西是不是獸鋏要由農委會定義,後面原住民族為什麼會被定罪這是很重要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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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對農委會的困難是,那很多可能是創意,你希望使用前先送農委會認定嗎?可能未來使用的人現在都還沒發明出來,你們希望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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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若由不同形式可以送農委會的話,實務上操作檢舉查緝也會容易一點,希望有一個送驗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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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執法在縣市,如果個案有法定疑義會申請中央法規單位釋疑,看個案是屬於動保法的適用範圍或野保法適用範圍不一樣,個案發生才能依狀況釐清,不是法令文字可以處理這麼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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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討論很可能方向是納入野保法修法,本來2016有這版本,未來再送會變成金屬製獸鋏,可以這麼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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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好處理,原民會覺得非金屬獸鋏都要可以用,目前還有套索等工具,一定要用非金屬的獸鋏嗎?傳統獵捕工具上是不是一定要使用?特別區分非金屬獸鋏,後續執法上會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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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局給的回應,原民會認為應維持排除非金屬獸鋏的立場予以尊重,那就不用問他這個問題,他有需要就需要,他需要到什麼程度漢人不見得懂,你已經尊重他的必要性了,不管實際上高低。這是我們討論基礎,如果要翻案是另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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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就是必須給我們定義跟怎麼區分,如果使用獸鋏還要給農委會確認,用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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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還是要使用非金屬獸鋏的權利,這是我們場會議的前提,我是依據林務局的回覆認為這個前提存在,至於他要不要用是他們的事,只是在定義能否認定,他說現在很多自己發明的,未來還有其他樣式,無法有清單,那如果哪天遇到不知道怎麼認定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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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函示,是或不是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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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住民我用了非金屬獸鋏,那這時候被查了會有爭議,我認為是非金屬,那地方政府農業處有個判斷,如果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原民會同意嗎?農業局判斷我是的話我就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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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尊重行政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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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農業局覺得很難判斷就函請農委會判斷,原民會也會尊重農委會的判斷,如果是金屬製就開罰,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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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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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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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製受限,非金屬制排除,認定交給主管機關,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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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非金屬製被提是黨團協商,如果確定在原住民族保存這邊以金屬為非金屬界定,如果出現非金屬製但是頷顎型或齒夾型的這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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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很清楚,有行為跟行為人,會優先適用排除條款,不會到動保法的情境跟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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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來這部分,需要什麼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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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鋏已經明列不得輸入,可能有些民眾在境外網站下單買,就會從境外輸入,那入關邊境做阻攔對於進入國內使用才能有效防堵,因為境外網站訂購在國內無法處理,所以會有這樣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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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可以配合執行。因為進口貨物都要跟海關申報,如果申報管制進口的管制進獸鋏時(貨品分類號列7326.90.90.20-1、輸入規定401),通關系統判斷要管制,通關流程就會卡住,那之後就會請進口人補送農委會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沒有的話就依相關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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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輸入的品項絕對不會寫獸鋏,可能以其他名稱替代,或是夾帶輸入,他不會申請輸入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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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另一個層次,因海關查驗人力有限,海關係採風險管理,分為免審免驗、書面審核及貨物查驗,不可能每件東西都實地開箱查驗。對於高風險貨物(例如管制物品、進口人有違規紀錄或有相關情資)海關會加強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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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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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風險貨物提高抽驗比率。農委會如有相關情資,歡迎提供給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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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有觀察到的樣態,可以給關務署,他需要一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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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後續一定會做必要的行政協助,地方政府或網路接到通報檢舉案件時,就會把相關內容,例如從哪邊輸入,例如淘寶中國大陸,但目前其實很難判斷,行為人也很難。網路的案例非常多,在首長信箱也會貼,地方政府也有民眾從網路截圖就來檢舉,但截圖資訊都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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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們收到情資是淘寶有人在賣獸鋏,那淘寶上也有人賣坦克車,但不一定有台灣人買,那這要叫海關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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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獲人身份或購買紀錄,跟誰買的,只要有進口人的資料,就容易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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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沒有抓到誰買,只有網路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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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兩個困境一個就是境外網站購買,一個是購買人判定,很多是臉書截圖,他也不會提供個資,很多這類案件民眾覺得我們執法效率不好的原因,因為在網路上看到大量訊息會覺得為什麼還可以買,但其實是境外網站在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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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在賣的商家不多,海關有可能看一下淘寶商家,賣進台灣是以什麼樣的進口人名義,但也只是這種程度,沒辦法判斷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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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會知道有多少人賣?應該也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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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會說這是我們的困境,我們也知道執行上困難重重,因為各種資訊都很片段,就是因為民眾一直拿著片段資訊質疑我們,為什麼還看得到,一般民眾可能會提這些看得到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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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等號畫太快就留待說明,不過海關查驗部分,或許X光掃描後有沒有明顯形狀或圖片可以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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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施行細則時就都有相關圖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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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空運進來會經過X光,影像判讀如有可疑,海關會打開來。農委會所示的金屬獸鋏,其X光下的影像、形狀及顏色與一般貨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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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可以看,那提案人問的時候就可以回答說現在已經在做了,聽起來你們也知道就長這樣,我如果明天買會被查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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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光影像判讀如有疑義,海關會開箱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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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第一次提到議題分析表有希望可以釐清這些方向,有些有帶到,有些要看現場到時候的討論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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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問題要不要改成金屬製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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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不會區分是不是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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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題目是這樣,就會先處理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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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就不用原民會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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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一開始就把原民會說法跟你們的理解,原民會不出現不討論,原住民可以使用非金屬製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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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這樣寫,但還是會有人對這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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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訂第一個可以,那原民會還是來說明,林務局就接受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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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到時候是一份還是兩份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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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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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是禁止使用獸鋏,那特例情況是這樣,上次有討論到希望後續措施引導到加強宣導等,這也是針對禁止使用獸鋏做宣導,這樣應該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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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進口非金屬獸鋏?不行的話,那就二,排除部分兩邊簡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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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名稱我們不宜把標題放上去,很中性地去理解一下現況,現況法規102年修法後禁用,五金行沒有查到有在販賣,那獸鋏定義依法是這個,有些圖示供民眾參考,野保法有排除農林危害跟原住民,目前知道原住民其實不常用,但也覺得要有明確定義,農委會有寫到動保法跟野保法排除條款競合,目前說法是一致,但當天需要說明釐清,捕捉動物部分大家會傾向用驅逐用具,一直都有相關的宣導,農民有些理由不喜歡轉用,國內製造商的受訪提到美加紐澳,這些使用目的是基於生態平衡,他認為全面禁用反而衍生毒害等方式,所有動保議題就回到教育。針對提案人提議,沒有針對持有人做裁罰,可以討論怎麼回應,以及法理上能不能這樣做。許多地方政府提到有心人士排除流浪貓狗,這是另外一個非法使用目的。立法後比較少出現新獸鋏,獸鋏查獲難以得知行為人,不易裁罰成功,檢舉獎金也有一個辦法,農民防止作物危害的需求,若有農民參與可以多談他們的心聲,再來是網路平台難取得資訊,農委會有持續電商宣導。最後是精進作為有針對提案人提高罰則跟檢舉獎金,幾乎受訪者都認為重點是有效執法而不是提高罰則,獸鋏的必要性在目的跟成效不成比例,有學者認為要禁止但要配套。農民立場的話宣導獸鋏精確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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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農民但這樣講太本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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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地方政府提到,更新完之後可以再加上去。也有地方政府認為裁罰金額已經夠高,另外是加強宣導,有人認為可以針對區域,或跟地方動保團體合作,還有收容配套。另外是合法獵捕仍應減少誤捕,這是動保學者提到的建議,還有針對傳統陷阱,有人提出人道獵具,也有人建議建立通報機制,農委會上次有提到前提是禁止使用,不會去考慮實名制等,但有人提到獵具形式登記等作法。再來是提案人的文字,持有也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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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持有,農委會想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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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行為你很難發現,執法上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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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圖片判斷上沒問題,但我們會前希望有資料,2015年1月1號到2019年12月31號,海關有沒有查過進口獸鋏被你們抓到的,搞不好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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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剛剛說的X光,金屬製比較看得出來,塑膠製的小物品在一般人概念裡可能是玩具不是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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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有提到大家補助電圍網,這是努力的政績,建議簡報上加上補助幾案、花多少錢,保護農地面積多少,你要告訴大家我們很努力做配套,包括農民可能要減少農損,我不知道這方面有沒有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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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統計電網之後有多少損益,因為那不是天然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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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電網之前一甲賺一百萬,裝了之後賺兩百萬,像這樣的資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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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價格波動比較小,可以去估計。這是農民一般的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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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這邊,主席剛提到的數據,你們現在就有配合查緝,是從102年就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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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農委會能不能跟法律學者確認一下,民眾對「難以發現」可能較難接受,但有可能法理上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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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比較適合當天法學專家來論述,這比行政機關說服力要高。台大法律系李老師還沒回覆,如果那邊有困難我們再找其他替代人選,我們收到針對出席者是不給出席費,是有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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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給就要全給,我們評估方向是全部給,那要跟專家學者講清楚,他們通常是有拿的,附議人還好因為過去沒拿,邀請過程可能會因為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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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是建議要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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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幾個而已。如果夠就你們會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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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心智圖有沒有漏訊息或錯誤要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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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是非經中央機關許可不能製造販賣,那原住民可否製造非金屬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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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提到非金屬製獸鋏原因就是法官認定這是否違法很重要,如果法官認定是獸鋏就會產生有違法疑義,是希望可以排除掉這個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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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不會排除,只會更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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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這條沒有排除條款?那大家怎麼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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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獵應回到文化傳統,如果非金屬獸鋏不是傳統就有,拿這個卡全面禁用獸鋏政策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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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一下,想像中好像會有那情境,但目前沒有任何這種狀況。所以野保法未來排除到什麼程度是未來去釐清,不是動保法的問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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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鋏定義在動保法,要界定非金屬獸鋏是否違反動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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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條是方式,但動保法是都不行,這是法規上競合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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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是原民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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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辦野保法跟狩獵規範開始,從來沒有類似獸鋏的東西被移送或裁處,原民傳統工具在我們看起來,除了金屬獸鋏之外沒有任何被認定為獸鋏,雖然想要避免未來困擾,反而會被誤以為是會使用。禁用獸鋏是動保觀念,原住民族傳統獵具可以選擇,不用金屬獸鋏只是希望不會被適用,但這跟傳統狩獵文化是牴觸的,禁用獸鋏不會影響傳統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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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同意這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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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可以處理我們當然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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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施行很久了,沒有任何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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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真的因此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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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回去確定有沒有這種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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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案例的話就是全面禁止使用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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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所有部落代表開會時,他們有說沒有這傳統,原住民族耆老不覺得這是應該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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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野保法規定原住民本來就可以使用獸鋏,所以不會有這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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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確認剛剛第一件事,野保法裡被排除所以沒有這案例,但本來就是自己製造,所以這原住民沒有被排除,如果可以製造就會有這問題,所以才會提要不要乾脆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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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是先適用野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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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是野保法,現在大多狩獵使用是套索,因為社會上覺得使用獸鋏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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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已經確認過了。是想開這扇門,還是不會被認定為是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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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排除條款,不會有法律上被判。製造目前是沒有案例。陷阱都是當場設置,那是製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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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去可以看看有沒有被抓到然後不是金屬的。我們跟山上原住民朋友跟獵人,到現在還沒看到塑膠或非金屬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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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回去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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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有些情境可能會出現,農委會也可以在簡報內先準備回應。沙推時會再跟桌長做細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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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項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