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點,如果報關行不是銷售營業人,那麼我們消費者所繳的錢,宅配業者都勢將錢收給這些報關行,如果報關行要撇清自己不是實際銷售營業人,那麼他們既然已經實質代收代賣的行為了,除非他們能提出自己不是實際銷售營業人,不然他們本來就是有責任替購買人要求銷售營業人在收到貨款後開立發票給買家不是嗎?不管銷售營業人是不是如報關行推卸的那是大陸賣家。政府怎麼會反而說他們不需要開發票給消費者?難道這是鼓勵合法賣家都以境外營運做逃漏稅手段嗎?這樣pchome或傳統進口商家還要開發票給消費者是不是不合何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