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條文內容— 國民中小學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上者,無須設置廚房之學校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至少二人。 學校辦理營養午餐者,應設置午餐秘書作為固定專職人員,提升供應品質。 營養師及午餐秘書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及執行。 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