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修正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應午餐(含無設置廚房之學校)班級數達二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倘未達二十班學校應跨校聯合設置營養師至少一人,跨校聯合設置營養師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考量學校校數、班級數及分布距離定之;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至少二人,辦理學校營養午餐業務及本條文第三項營養師職責之督導工作。 為提升工作士氣及健全職場健康,前項營養師統一編制於地方政府教育局處,依前項規定派任學校或縣市主管機關擔任營養師職務並定期四至六年輪動服務單位,人員差勤管理由服務單位負責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行定之。

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及執行。 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午餐執行秘書,由校內教職員兼任,負責學校午餐行政工作。有關規劃、設計、推動學校午餐工作應由學校之專責單位組成之組織共同訂定,該組織之運作應依本法第5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