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的概念是,個案在心理師執業之處所,這個是比較安全的,而在沒有充分配套之前,個案跟心理師不在同一個處所,這個好像還是以不開放為宜。但是這個函釋從我來看,是逾越母法的,母法完全沒有講這一件事。但是那個函釋也並非無理,如果沒有資安的保護、網路連線常常斷或者怎麼樣,這個對心理師的效益有多高,事實上是很難講的。所以「有完整配套之前不宜開放」這個理念,很難立刻挑戰要廢止這個函釋。所以我們的做法,是請民間的業者就去寫有充分資安的實驗計畫,這樣醫事司就沒有話講,就說實驗一年,我們來看看,也就是所謂的沙盒精神,看看這樣子會去訪查個案,跟親自到心理師的處所,到底服務有沒有差別,如果大家都覺得這樣很爛,我們就絕對不廢止,如果個案都覺得很好,狀況也有變好,顯然那個函釋就沒有什麼道理,所以這個形狀是滿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