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講的是住宅法第4條裡面,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其實是列舉11項,但是其他經過內政部或是縣市政府所認定的話,事實上可以涵括更多這邊沒有列舉的項目,這個或許是可以參考的,尤其是在如果特別對友善公用合作社想要做一些嘗試的縣市政府的話,或者是市政府的話,這也是給他們可以參考的法律上可能介接這兩個不同組織形態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