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可以把「開放格式」跟「開放授權」切開來,以前要同時決定「開放授權」、「開放格式」這兩件事才叫做「開放資料」,但是其實開放格式是以前在採購的時候,就可以用機器檢證的方式做,是否開放授權,我們可以到最後,給剛剛所說院級的委員會審定完之後才決定是否作為開放授權,好比有個資隱私、營業秘密、成本回收的所有這些考量,但至少在內部機關互通的時候,就已經是用開放格式來近用,並不會變成是現在有一個私有格式,可能還放在特定的廠商裡面—O開頭的資料庫裡面(笑)—但是我們用的那一個部分,我們用CSV或者是JSON-LD事實上私生子的情況,所以如果它斷掉的話,部會的朋友其實第一時間也不知道,所以我們要等國發會下一次檢查週期的時候,才知道它斷掉或者是變成亂碼或變成奇怪的主機點碼,但是如果他們的前端都必須使用這一個API作為接取,現在是沒有講到必須,而是說採購的時候可以加減分,以及如果有API使用必要,就像無障礙一樣,必須至少要提供相等程度的API,但是隨著這個東西落實,我們就可以說部會自己建置的不管是APP或者是網站,所有這一些接取端都是要跟民間能夠使用一樣的格式,至於是否要開放給民間使用及個資的疑慮,這是政策的後端再加以檢視,但是至少這邊檢視完之後,不用再擴大規格請廠商再多加一些為了Open Data的feature,我們可以拿直接有的API來變成Open Data,如果有人覺得應該要加雜訊,這一個API就可以直接接到加雜訊的這一台盒子裡面,不用直接要求廠商在P開頭或者是M開的資料庫裡面加上雜訊處理的機制,把前後兩端脫鉤比較容易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