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些委員正在過來的路上,有些委員已經在線上,因為一開始是歷次會議結論辦理情形,是不是依往例先處理歷次會議結論辦理情形的部分?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往下。

  • 主席、各位委員好,承辦單位首先就歷次會議結論辦理情形進行報告:

  • 編號 1,請中選會就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上線後,評估透過試營運期間,蒐集民眾使用系統之意見回饋。本項辦理情形為,系統上線後將立即配合辦理,於試營運期間, 蒐集民眾使用系統之意見回饋。建議繼續列管。

  • 編號 2,有關「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指導原則」,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透過多元媒介加以推廣,以提升各界對該指導原則認知,促進文化敏感度在相關領應用。目前辦理情形是,原民會分別邀集原住民族專家及公民團體召開 3 次研商會議,預計在 1 月底前,彙整圖卡設計方案,且於今年透過多元媒介來進行圖卡的推廣,建議維持列管。

  • 編號 3,建議整理「青年好政 -Let’s talk」計畫每一年的過程與結果,以系統性方式呈現。目前辦理情形為,教育部青年署建置「青年好政」計畫主題網站,過往年度 Talk 辦理相關過程與成果都會統一收納至「時光迴廊」專區。另陸續將各年度青年結論部會書面回應資料、部會與青年就年度主題協作討論過程紀錄及最後協作共創產出之政策建言等,完整呈現於「交流與成果」專區,以系統化方式整理各年度公私協作共創結果。

  • 編號 4,建議可將地方創生案例結構化,分析歸納案例撰寫的方法論,並思考強化網站「共創協作區」的互動交流,或搭配實體工作坊等形式,提升地方創生案例過程中的共創協作。國發會刻正辦理地方創生案例方法論研析作業,因地方創生案例種類多元且目標群體數量不同,近期將邀請熟悉地方創生及研究方法論之專家學者,共同研商我國地方創生方法論。另外,有關強化網站互動交流部分,將參採委員意見,於後續規劃地方創生共創協作等活動時,搭配實體工作坊形式,以提升地方創生共創協作交流。本項建議維持列管。

  • 編號 5,建議機關採購廉政平臺之公開資料架構及格式研擬,應參考國際標準。本項法務部廉政署業參考國際「開放採購資料標準」,並針對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應予揭露資訊綜合考量,將相關資訊公開。本項建議解除列管。

  • 編號 6,有關新一階段的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承諾事項徵集與提案,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本推動小組第 11 次會議前,召開會前會說明整體規劃。本項國發會已經在去年 112 年 12 月 25 日以視訊的方式邀請民間委員召開會前會,並且說明新一階段的開放政府行動方案整體辦理規劃,詳細的情形如附件一,請各位委員參考。本項建議解除列管。

  • 編號 7,建議民間委員分組新增 「國際交流組」,且各組別應設置組長。本項國發會同樣於 112 年 12 月 25 日以視訊方式邀集民間委員召開會前會,經會中委員討論,分組名單如附件 2,請各位委員參考。未來承諾事項主政機關未來召開相關會議或提報資料,請依照各自所屬範疇之分組委員務必要通知分組委員;另未來,每一位民間委員參與相關國際會議或場合時,如有涉及各承諾事項執行情形,各主政機關請配合資料,以利強化我國開放政府國際鏈結。本項建議解除列管。以上報告。

  • 謝謝。剛剛會前有看了一下編號 3 的時光迴廊,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很謝謝教育部很詳細地把從 107 年到現在大概都已經放上去了。

  • 關於要解除列管的事項,看委員是不是覺得都可以解除列管?或者有什麼指教?因為有線上的委員,如果要發言的話,可能線上要隨時舉手,發言讓我們知道。如果都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幕僚單位的建議,我們把已經辦理完成的解除列管,其他的繼續列管,如果沒有別的,我們往下。

  • (報告事項一:「完備政府資料開放與再利用制度」承諾事項推動進度)

  • 謝謝,看委員有沒有要詢問或者是討論的題目?

  • 其實我印象去年度這個時間也有報告過一次,我覺得開放資料法,上次我記得數位部科長或者是司長有一些承諾,但是似乎在這次當中沒有看到任何開放資料相關的法令,是不是臺灣用前面最後說的數據公益指引、強化技術應用就可以來解決開放資料的一些問題? 國際上很多國家,不管是歐盟、日本、韓國等開放資料法令都已經非常明確,不管是開放資料法或資料戰略都很清楚,這兩個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個是第一點。

  • 第二,我們知道高應用價值資料非常重要,我們到底要推動多少個高應用價值的資料集? 並不是我們做了這些就夠了,這其實是要量化的,特別是這兩、三年開放資料量、品質,台灣已經在國際上嚴重落後了,所以也請數位部負責開放資料的同仁能夠再積極一點,因為今天的內容跟去年我聽到的內容沒有差別太多,就是辦理一些研討會而已,我非常為臺灣開放資料的發展非常憂心。以上兩點意見。

  • 看有沒有其他的委員有垂詢或者是建議?我們統問統答。

  • 我想要請教的是,延續彭委員的意見,指引先行因為後續還牽涉到個人資料保護法跟相關法制的修正,不知道後續的程序怎麼規劃?在整個草案的階段有很多民間的團體在問這個問題,以上。

  • 所以委員想問的是,因為我們瞭解到非個資數據有一個依賴的法律,也就是個資法,個資法本身也在修法中,所以剛剛委員垂詢個資法修法的這件事,本身這樣的期程可以這樣理解嗎?

  • 對,我想要問的是這個部分,也就是指引先行是到什麼時候,我們才會有整個法制的變更、進度。

  • 我記得上次講的是,不管是資料再利用,我們現在是叫做「資料創新促進條例」,都是要搭配著新個資法一起給的,所以剛剛委員問的意思是,新個資法本身的期程是什麼,不然就很難搭配上去,是這個意思?

  • 看有沒有其他的委員垂詢?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我先就彭委員第一點稍微回答一下,今天個資辦也有來,所以第二個問題要請個資辦補充,再請數位部回答。

  • 先回答彭委員的第一個問題,當然數據公益運作指引、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確實是在行政體系當中,不過有達成舉例來講,像上次有討論到氣候等等,如果是按照民間的需求,政府需要投入相當的成本去更新資料處理的方式等等,這在以前是處於規費法的灰色地帶,也就是很難一定要收錢或者一定不要收錢的情況,現在因為有明確化的數據運作工具,所以在院的數位法制小組裡面,可以很明確討論是不是有數據公益性的這些高應用價值資料處理的做法,只要編一個四年期的計畫,不管是編在公共建設、科技發展或者什麼發展,無論如何就是由這一類的公務預算來吸收掉必要的成本,所以歸費法的解釋空間就變大了,就可以變成免於規費等等,這是上次有滿具體討論的案例。

  • 目前有探索到的是,除非是課予民間義務,不然政府讓一些出來給民間或者是政府不向民間收取一些規費,或者政府多做一些事等等,這些大概都還是可以在行政體系當中就處理的,也就是並不是法律保留的事情。有法律保留的事情,有很多是牽涉到人民的基本權利,像個資就是法律保留的事情,這是對彭委員第一點的回答。之前大概有臚列一些希望法可以做的,我們目前內部的討論跟探索,大概都是在指引階段有做,但不表示推動資料創新的條例,而是那個條例大家要想一想,除了把現有的行政院及所屬的部分明列,因此就拘束到四院跟地方政府的部分,大家知道有這個好處之外,還有沒有別的東西可以放進去的,這個是第一個回答。

  • 第二,剛剛提到高應用價值當中質跟量的提升,以國際的需求進來,我們編列充足的預算,在規費上調整,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牽涉到關於個資本身的判斷,哪一些個資經過處理之後怎麼樣,這部分是由個資辦接下來會在新個資法裡面來進行規劃,所以這部分以數位部來講,數位部會規劃一些相關的公共建設,但是在哪一些資料上可以運用公共建設,有些還是需要個資辦來決定,是不是請個資辦同仁回應一下第二位委員關於個資法本身的修法進度?

  • 謝謝委員的垂詢,也謝謝唐召集人剛剛提到這個議題主要涉及的資料創新促進法規,至於其中涉及個資法議題的部分,我們會透過數位法制政策協調平台與數位部一起討論,持續提供意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係於去年 12 月 5 日成立,我們今年就會儘速推動修正個資法。

  • 可以理解成今年包含個資會本身的組織法、個資法下一個階段的修法,這兩個草案都會從這邊提出來,數位部就會搭配這個期程,也就是什麼時候有新的個資法修法,什麼時候會有資料創新促進條例相關的草案,這是不是有回答到兩位委員的問題?或者有沒有繼續想要討論的部分?

  • 我是不贊同剛剛唐部長所說的,開放資料、資料治理與整個法制化看起來不是這樣的需要,我個人是不贊同這樣的看法。過去社群都有很多提出來類似的意見,但是似乎只用這兩個方式就解決所有的問題,但是如果好好對照,我相信數位部有資策會、工研院這麼多智庫去協助,他們提出的報告還是提醒臺灣要做好資料法制化,甚至是資料治理的戰略是什麼? 我還是請唐部長在剩下兩、三個月任期內儘快把這個定下來,不然數位部成立兩年沒有資料治理法,原先在國發會資管處的期待與承諾,到數位部兩年了都沒有執行。

  • 不好意思,後面那一句傳輸頻寬的關係,真的沒有聽到。不過我的意思並不是不用法律位階來處理,而是法律位階必須要搭配新的個資法期程,當然資料創新條例的草案其實也都有了,現在只是哪一些可以在行政規則先達成的先達成,倒不是不要進行法律的部分。

  • 剛剛比較是一個邀請,如果有想到哪一些法律保留,也就是非得法律才可以處理的部分,也很歡迎提出來給我們,之前彭委員也有提到一些很明確,也就是需要法律才可以處理的,我們也都在院裡面的資料法制那邊,在行政規則都先處理到一個程度,並不是因為這樣就不立法的意思,而是在過程中先讓社會瞭解未來立法大概會有這些部分,以上。

  • 我補充一下,彭委員的意思應該是要有明確的決定跟態度是不是要針對開放資料立法,這是選擇的問題,論述可能是需要的做法,因為各有優缺點。不特別立法的好處是基於個資法配合一些行政措施就可以處理,但是這樣的處理會有極限,而這個階段還沒規劃處理極限之外的部分。比方說公布指引,但每個資料的主管機關可以決定是不是要遵守指引,但若是法規就一定得遵守。

  • 國際間這兩個做法都有,如果有一個方向性的共識,期程可以再討論,應該是這個意思。

  • 謝謝。剛才我的意思是,資料創新促進條例事實上已經有內部的版本了,但是之前是說等新的個資法什麼時候進行公開討論,我們的版本也就同時進行公開討論,比較是這個意思,不想要有這個情況,在我們這邊做出討論,做出什麼是非個資數據、隱私強化處理,大家有一些期待,但是還沒有相應的個資法配套,就很容易被民間的人權朋友們說趁個資法法制不備的時候,再鑽個資法制的漏洞,我們只是不想要有這個時間差,但是在沒有這個時間差的前提之下,當然是很願意兩個同時提出來,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 不知道有沒有回答到大家的詢問?

  • 我非常理解嘉凱所說的,因為繞了半天,開放資料跟個資是兩回事,如果今天提出來資料創新就提出來,在這個會議就說「我們用資料創新取代開放資料」,並不是要等個資保護,因為政府開放資料跟個資保護是兩回事,這個很好做區隔的,現在又把個資放在前面,開放資料是不是明年或者後年才可以開始啟動這件事?

  • 但是整個國際上開放資料,歐盟、日本、韓國都非常清楚了,所以我還是希望部長好好宣示,就在你的任期之內說不會做任何事,歷史會留下紀錄,沒有就是沒有,這是我覺得非常可惜的事情。

  • 我想剛剛可能有一些誤會,剛剛所提的「資料創新促進條例」,目前暫時叫這個名字,就是這個簡報當中,所謂「政府資料開放及再利用法制」,這兩個是相同的,現在只是取「資料創新促進條例」的名字而已。

  • 第二,你剛剛說要等新的個資法通過,才叫做「資料創新條例條例」,但是並不是這樣子,而是新的個資法什麼時候進行公開討論、意見徵詢、預告等等,我們資料創新就用相同的期程辦理,這是我剛剛發言的意思。

  • 如果沒有其他的追問或者是討論,我們就往下。

  • (報告事項二:「建立開放資料集平臺,提供加值運用」承諾事項推動進度)

  • 謝謝國科會。看各位委員有沒有要詢問的?

  • 兩個問題請教,(簡報 logo) 是國科會或者是科技部?因為這是正式會議。

  • 第二,我想問的是,承諾要建的資料集平台和數位部負責管理的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有一些定位上的差別,是不是可以說明差異在哪裡?

  • 我們會修正簡報中的 logo。

  • 有關開放資料平台跟資料集平台的差異,數位部的開放資料平台主要是收錄政府的開放資料,國網中心的資料集平台也會把政府開放資料的部分納入,另外也收錄其他像是 AI 研發需要的資料或是學研界資料,讓大家使用。

  • 等於是透過學研界的需求,把數位部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的一部分放到國科會,國科會自己再加上產業界、民間、社群與學研界的資料,可以這樣理解嗎?

  • 我的問題跟剛剛的問題有點相關,既然已經談到資料使用者的需求,如果簡報當中可以更呈現到底現在資料使用者,像從國科會的角度,因為很多諮詢民間的需求,不只是辦的研討會,而是在過程當中,其實可以盤點一下到底目前學研有什麼需求,現在資料集的使用還有什麼樣的落差,可能就會更完整一點,因為我覺得從這當中看起來有做一些分享、辦這樣的活動、也有這樣的案例,但對於具體到底還缺乏什麼樣,比較沒有統整性的圖像,這部分現在可以提供也可以,如果沒有的話,或許可以之後再補充。

  • 我的問題其實跟杜委員有點像,也是想要瞭解,前面提到有一些 AI 的資源可以開放給學界申請使用,但是沒有看到申請使用應用的情況,同時也是 follow 杜委員的意見,如果可以做使用者意見的回饋跟收集,應該是滿好的。

  • 這個是有關於 AI 模型平台的部分,看有沒有其他要詢問的?

  • 我想請教反倒是因為 AI 有牽涉到醫療影像的部分,我不知道管理的部分,國網中心是如何跟學研界合作,以及資料後續再釋出時是如何管理的,以上。

  • 這個講的是醫學相關,特別是個資相關的管理方式,可以這樣理解?

  • 對。因為國網這邊配合滿多相關醫療影像的部分,所以想要瞭解一下,除了使用端之外,管理端如何處理這個議題。

  • 謝謝,如果沒有別的,就麻煩國科會。

  • 有關醫療影像的部分,資料是經過去識別化,因為屬於敏感的資料,資料並不是開放的,而由各個提供資料的學研團隊組成審查委員會,有需要資料的使用者可以來申請,經過審查委員會來審查確認研究的目的符合、且研究內容與所申請的資料相符之後才提供。

  • 資料實際提供的時候,採用資料不落地的方式處理,資料是存在國網的雲端上,使用者只能透過 VPN 的方式連線到國網使用資料,在國網中心進行 AI 模型訓練,資料是不能下載的,訓練完之後,研究者可以把 AI 模型的參數攜出,攜出前也會經過資料提供者的審查,確定攜出的資料沒有包含訓練資料。

  • 不過目前試辦已經結束了,沒有再提供申請使用,平台上有保留資料集清單,如果使用者需要可進一步洽詢資料提供者。

  • 有關於瞭解使用者意見方面,前年我們有做過使用者滿意度的調查,對於使用需求的資料的部分,尚無相關的調查,或許我們可以再分析一下資料下載的情況,可以瞭解哪一些資料被使用比較多,瞭解資料使用的狀況,看有沒有其他的需求。

  • 所以意思是之前資料使用者的分享會,主要是分享之前的做法,比較沒有蒐集到大家期待到哪裡、滿足到哪裡,比較沒有這個問項,可以這樣理解嗎?

  • 資料使用者研討會比較是從如何運用資料的方向去分享這些資料可以做什麼運用的案例,這個研討會比較沒有蒐集有哪一些資料的需求。

  • 如果這樣的話,資料研討會所設定的,比如邀請的社群是哪一些?

  • 因為也辦了第三次,我們有累積一些之前報名的資訊,第二個是國網中心平台上有一些使用者的資訊,我們有發 email 邀請,另外一個是依照這個方案相關的建議,我們有邀請推動小組委員來參與,委員如果有對應的社群,我們也有同步邀請。

  • 看你們現在的這些資料集,可能會針對哪一些學研的社群有什麼樣的需求,可以更積極觸及,像國科會的平台也是有的,在邀請跟蒐集回饋意見的時候,可能會更有系統性的做法。

  • 可能就是未來辦理時參考。

  • 國網中心的平台是不是指他們用 CKAN 架設的平台?如果是的話,有一個衍生的問題:我們在談的是政府開放資料,但該平台大部分的資料是申請許可制,是否適合=列為開放政府行動方案,可能需要討論。

  • 跟委員報告一下,如一開始委員垂詢資料集平台的定位、與開放資料平台的差異,因為資料集平台除了開放的資料以外,希望多收錄應用價值的資料,這些應用價值的資料,如果是學研提供的資料,可能在提供的資料當中做了一些加值,可能會需要人家來共同合作、進一步開發資料應用價值,也會設定申請使用的方式,或者像衛星的資料,其實也是需要申請使用。也就是因為資料不同屬性的差異,所以保留讓資料提供者來設定資料是直接開放,或是需要透過申請。這樣的資料雖然沒有直接開放使用,但如果跟資料提供者透過申請而有進一步合作,其實資料應用價值也是有擴大的。

  • 當然一部分是 UI,也就是連 open data 的政府資料標準開放授權 1.0,在國科會的介面上還是要按申請同意才會給,但是並不是人工審核,而是要留有授權的紀錄。剛剛提到衛星資料集,則是有多於開放資料的申請,因此這兩個部分都有,這是叫「數據公益」的部分跟傳統叫「開放資料」的部分,等於兩個都放在同一個平台上。

  • 名稱不要是「開放資料集平台」,以避免叫做造成誤解。

  • 現在好像已經改名叫做「資料集平台」了,簡報檔還沒有改,但是網站 logo 都已經改了,就請把簡報檔除了科技部的 logo 要換之外,把開放資料集平台等等就 match 到現有網站上的用詞,就叫做資料集的平台,也可以論述裡面包含有限制性的共享資料,還有比較傳統的政府開放資料。

  • 其實前一題是開放資料,跟這個資料集是有一點不一樣,國科會的幾位長官、資訊處其實非常認真積極,所以主動解決了一些問題。我們有些部會其實也都很積極,但是對於相關的法規跟法令,或者是主動的企圖心其實會遇到一些難處,這個是我為什麼前面一直提到部長,數位部一定要有明確政策的措施,才可以幫助部會資料加值再運用,國科會有提出,為什麼其他部會沒有提出來?因為法制還不完備,我們需要更明確的指引或者是相關的作為才有辦法做到,還是希望提醒這部分是開放政府很重要的環節,如果沒有做的話,真的會落後很多歐盟的國家,我相信部長非常清楚,希望在開放政府會議要留下紀錄,希望這一件事希望重新談一次,還是必須很重要擺在第一點,因為開放政府沒有好的完備開放資料,我們在這邊談半天,很多事情都是空談。

  • 當然是會留逐字紀錄,這個沒有問題。所以剛剛提到的比較像授權、相關公務人員免責與規費等等,這個都是非常重要的,剛剛委員發言也都會留下來,剛剛委員有沒有要詢問或者是討論?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往下。

  • (報告事項三:「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取用權」承諾事項推動進度)

  • 謝謝。看起來進度還不錯,看大家有沒有要詢問或者討論的部分?如果都沒有的話,第二頁的 QR code,雖然有印出來,但是我們掃不出來,因為網址太長了,過於複雜,因此可以考慮到「url.gov.tw」縮成短網址,再製作成 QR code,比較容易掃,這個只是簡報上的建議。

  • 會後會再更新,謝謝。

  • (報告事項四:「鼓勵勞工籌組工會」承諾事項推動進度)

  • 謝謝。看大家有沒有要詢問或者是討論的?

  • 我覺得這個很好,你們自己跟國際其他勞工保護比較先進來對比的話,除了宣導之外,你覺得下一個階段還可以做哪一些事?

  • 措施的部分,我們當然還是繼續推動,措施是陸續推動的,我覺得在法制面可以有更多的保障,因為目前外界對於勞動三法還是有一些修法意見,但是這個修法確實是一個不容易的事,我必須這樣講,我們當然會希望持續溝通,希望有一天可以突破。

  • 我有兩點想法,不一定是詢問,但是提出來請大家跟我一起思考:

  • 第一,到底這個案子的命題是不是符合開放政府的命題,是應該考慮的,這是勞動部本來就在做的事,如果因為民間提案,所以放進來的話,因為新一屆的民間提案已經在徵集了,下次會不會碰到的事情是,民間提的案子是部會本來就在做的事,是不是要被放進來?

  • 第二,如果被放進來,是不是有機會可以思考用更公私協力的方式,像法務部的案子就會很明確召開什麼會議、蒐集利害關係人的做法,一起來編寫利害關係人的手冊,如果是這樣,還是被放進來了,我們在這個做法當中,是不是可以公私協力把這一件事做得更好,有別於過去部會推動的情況下的做法。以上兩點請大家一起思考,謝謝。

  • 謝謝。大家有沒有其他期許、分享或者詢問?我也滿同意共同召集人的想法,既然排進來了,感覺上就應該多一些跨部門協力的部分,因為這個簡報寫起來還是比較 top down 一點,比較像給立法院相關委員的施政報告,比較沒有凸顯民間相關團體,或者是公會本身也可以參與一些議程設定或者是一些訊息擴散的部分,這部分看勞動部是不是要簡略回應?

  • 首先針對簡報的部分,我們之後會聽取委員的意見來做一些調整。其實在整個過程中,也不是自己單兵作戰,還是也有跟工會合作,像行政的指導部分,比如籌組工會或是召開會議等等,我們希望藉由一些實務工會能夠協助我們。

  • 我們在召開法制相關會議的時候,也都是跟勞資團體來聽取意見,這也是確實在修法的部分,各方的意見不太一樣,還需要很多共識才可以處理,這部分幾位委員的意見,我們都有聽到,未來也會在簡報的時候列進去,以上。

  • 我想我們離逐字稿公開還有一點時間,可以更新的就先更新。如果沒有別的,我們就往下。

  • (報告事項五:「強化政治獻金透明化」承諾事項推動進度)

  • 謝謝,看大家有沒有詢問或者是討論的?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都沒有的話,很謝謝內政部的報告。

  • (報告事項六:「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承諾事項推動進度)

  • 謝謝,看大家有沒有要詢問或者是討論的部分?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都沒有的話,很謝謝這次的報告,確實是一個社會關注的題目,但是不管是透過採購或是其他的方式有找到一些推進的方向,謝謝。

  • (臨時動議)

  •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其他的臨時動議?書面應該是沒有臨時動議。

  • 不好意思,我想確認一下,因為現在已經到了下一屆意見徵集的期間了,是不是可以在下一次會議的時候增列兩個議程,第一個是目前意見徵集的情況,第二個是有關第一屆的承諾事項,結案的時候會怎麼處理,我相信各位委員應該都會想要知道這個案子最後是不是也有一份像第三方獨立機構的報告,我們這些委員是不是也有機會可以提供意見放在這個報告裡面,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幕僚機關放入下次的議程,謝謝。

  • 麻煩幕僚機關回應。

  • 謝謝共同召集人,原則上意見徵集的部分,我們會再彙整公、私部門的承諾事項提案後做報告。另外現行承諾事項結案後,我們也將徵詢委員們的意見,看是不是可以規劃在委員任期結束前做綜整報告,謝謝。

  • 聽起來是都可以的意思。非常感謝,有沒有其他的動議或者是討論事項?如果沒有的話,今天會議到這邊,祝大家新年快樂,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