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當然也知道現在跟騷法裡面好像有一點比較不足的,剛剛有提到網路業者的責任,也就是這一塊比較不夠的,但是有沒有可能在這樣的架構下,再去補充有關於網路、新媒體的特性,而針對這一些特性再作預防的效果,然後化為文字再補充,這個也是提供大家作一些意見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