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提到的「散布」、「播送」及「販賣」,實務上的見解都是以公然為前提。但我們在實際上的案例裡面,其實會發現到一對一傳送閱覽行為其實是常見的,這樣的一對一其實對於被害人來說,並不是沒有造成傷害,有可能一對一傳送閱覽行為,其實也傳送給非常重要的親友。但是在現在公然前提之下,其實沒有辦法處理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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