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這樣的案件裡面,我們要提出來的觀點是,其實未得同意而散布,這個是犯罪手法最重要的問題核心,對於個人資訊公開與不公開的保障,現行來說其實在法令上是不足的,因為為了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狀況,這可能是跟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發展而來的,因此目前的法令沒有涵蓋到這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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