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們要強調的是,嚴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應該要是被非難的,不管是大法官的釋字或者是相關的法條規定,或者是法益的保護,都是這樣的認定。未得同意散布私密影像的行為,因為網路的發展,有越來越複雜的情況,現行的法律我剛剛講過了,第235條或第310條認定上可能沒有辦法完全評價,而且保護的法益,我們認定這樣的行為可能也有相當的差距,所以在司法程序中,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也就是第235條是猥褻,而一開始被害人怎麼會認為的私密照、裸照是猥褻的物品呢?所以有可能會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然後我們認為現行的法制可能還需要完備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