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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ech
by
楊仁壽
在提案二後附註說明:「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相關提案詳見第二組議題。」
請宣讀下一議題。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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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題重覆在各分組討論,縱有不同結論,仍可提交大會解決爭議;且...
(宣讀提案三、人民對民事事件得否合意選擇法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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