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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范光群
建議仍保留乙、丙二方案,丙案則按許委員之建議修正之。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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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所提乙案,應予尊重,是否請民間團體修正丙案即可。...
一、司法院定位提案─仍維持甲、乙、丙、丁、戊五方案。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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