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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林子儀
如在場的民間團體委員代表同意,則撤回丙案,乙案則依許委員的意見修正。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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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提乙案,應予尊重,是否請民間團體修正丙案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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