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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ech
by
顧立雄
律師懲戒原有可撤銷律師資格之規定,但至目前為止,法官仍受終身職之保障,無法官可去職之明文規定。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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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的,這已經是司法黃牛被判刑一年以下尚可繼續執業律師的問題...
請社會賢達及學者對律師應否評鑑表示意見?目前法官亦有停職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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